来源: 最后更新:22-09-10 08:06:18
一、申请范围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 [2015] 266号) 要求,当事人办理涉台湾和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可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二、申请条件
1、内地居民;
2、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3、申请人目前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或丧偶;
4、申请人亲自到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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