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10 01:20:31
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发放办法
第一条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汕府〔2015〕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放对象。具有汕头市户籍、年龄80周岁以上(包括80周岁,下同)的高龄老人。
第三条 发放标准。高龄津贴具体发放标准由市政府批准,动态调整。
第四条 高龄津贴补助资金和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的资金负担,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以下称中心城区)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分别按照40%、60%比例负担;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以下称非中心城区)由区(县)财政负担。各区(县)财政要将高龄津贴补助资金和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地视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市确定标准的基础上,可由区(县)财政出资为本区(县)户籍高龄老人一次性提高或逐年提高高龄津贴和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标准。各区(县)(含中心城区)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所在区(县)财政负担。
第五条 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的发放办法,按照《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标准的通知》(汕府办〔2010〕66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 80周岁以上五保低保老人高龄津贴的发放不用另行申请,采取在五保低保金帐号中直接增发的形式发放。
第七条 80周岁以上不满100周岁的非五保低保高龄老人申报高龄津贴的流程。
(一)新增老人
新增老人是指首次列入领取高龄津贴的老人,即发放当年度年龄满80周岁的老人。
1.申请:
(1)新增老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申请人需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和材料:①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与身份证不一致的,以户口簿为准);②《汕头市高龄老人政府津贴新增老人审批表》一式三份;③以申请人为开户人的指定金融机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因身体原因确实不能自行提出申请的,可委托其成年的直系亲属、配偶代为申请,但需提交申请人本人的授权证明和本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对申请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需提交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由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签名确认。
2.受理: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高龄津贴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受理。
3.审核:村(居)民委员会受理后,将申请人证件、材料报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4.审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5.本年度启动高龄津贴办理流程前户口迁移或已过逝老人,不予发放高龄津贴;申请后户口迁移或已过逝老人,只要符合审批条件,给予发放当年度高龄津贴。
6.上一年度在本市其他区(县)领取高龄津贴的老人,本年度启动高龄津贴办理流程前户口迁移至本市内新的区(县)的,由本人向现户口所在区(县)按新增老人的流程办理。确需核实的,由现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负责调查。
7.上一年度享受低保待遇并领取高龄津贴的老人,本年度启动高龄津贴办理流程前已不再享受低保待遇的老人,按新增老人的流程办理。
8.符合领取高龄津贴条件,因本人或监护人等未申请导致一直未领取高龄津贴的老人,可按新增老人的流程申请办理,之前符合领取条件的各年度高龄津贴不予补发。
(二)继发老人
继发老人是指上一年度已领取高龄津贴、不满100周岁、应继续发放高龄津贴的老人。为减少群众申报负担,由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掌握的情况据实填写,并按规定审核批准。
1.由村(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民政局根据上一年度领取高龄津贴老人状况,按《汕头市 区(县) 镇(街)高龄津贴继发老人审核名册》要求进行填写、审核、审批,为继发老人继续发放高龄津贴.
2.对继发老人年龄达到90周岁的,由村(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民政局在填写、审核、审批《汕头市 区(县) 镇(街)高龄津贴继发老人审核名册》时直接予以确认,并按新的年龄档次发放高龄津贴。
3.上一年度已领取高龄津贴的老人,本年度启动高龄津贴办理流程前户口迁移或已过逝老人,所在区(县)不再发放高龄津贴。审批期间或审批后迁出户口或已过逝老人,只要符合审批条件,给予发放当年度高龄津贴。
4.确需与老人核实身份、年龄的,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与老人或其家人、监护人核准,原则上不应再要求老人或其家人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证明。
第八条 高龄津贴每年发放一次,发放到高龄老人银行帐户的时间定在每年10月。各区(县)、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村(居)民委员会应提前3-4个月向社会公布高龄津贴业务受理时间。
第九条 中心城区80周岁以上不满100周岁的非五保低保高龄老人的高龄津贴发放流程:
(一)中心城区各区民政局应于每年7月份,自行开展高龄津贴发放准备工作;于8月上旬将辖区内当年享受高龄津贴人员名册(即附表3)分别报送市民政局、区财政局、承担发放津贴的金融机构。
(二)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于每年12月下旬估算出下一年度市级需负担的高龄津贴和百岁老人补助资金,并按补助资金的一定比例提前预拨给中心城区。
市民政局应于8月中旬向市财政局报送当年中心城区各区享受高龄津贴和百岁老人数,会同市财政局于9月上旬将按照比例负担的剩余高龄津贴补助资金和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下拨给中心城区。
(三)中心城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提供的辖区内当年享受高龄津贴人员名册,于9月下旬将高龄津贴资金划入承担发放高龄津贴的金融机构。
(四)承担发放高龄津贴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区民政局提供的辖区内当年享受高龄津贴人员名册,于10月中旬前将高龄津贴划入高龄老人的银行账户。
非中心城区参照以上流程确定本区(县)的发放流程。
第十条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发放高龄津贴的金融机构,在向社会公布高龄津贴业务受理时间时一并公布。原则上由发放社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承担高龄津贴发放业务。
第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逐年对辖区内拟发放对象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申领高龄津贴和百岁老人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健全档案,坚持动态管理,并列入村(居)务公开内容。
第十二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每年将不再发文指导办理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由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自行联合组织实施。每年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完成后,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应于10个工作日内,联合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上报本区(县)当年度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区(县)实施高龄津贴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高龄津贴资金和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不得以虚报年龄、隐瞒辞世等方式欺骗领取。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重新修订。
附件:1.汕头市高龄津贴新增老人审批表
2.汕头市 区(县) 镇(街道)高龄津贴继发老人审核名册
3.汕头市区(县)高龄津贴发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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