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09 10:36:11
一、参保对象
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城乡居民)参保人
江门市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
1.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所属全部员工,以及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退休的人员;
2. 在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3. 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灵活就业且已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以及未在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4.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江门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
1. 本市户籍的未就业城乡居民;
2. 非本市户籍的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中职技校和中、小学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儿童;
3. 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异地务工人员的学龄前子女(含新生儿);
4. 持我市居民居住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人员。
二、参保期
本年度参保仅限2021年10月13日-2021年12月13日,过期不再接受参保。
三、待遇期
2022年1月1日零时-2022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
四、办理入口:点击可进入
五、参保费用:150元/人
六、保障范围
责任一:医保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因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及其他各类补助后,需个人负担的费用。
责任二:医保范围外住院药品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因住院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后,需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外的,合理治疗所需的药品费用。
责任三:特定自费药品费用(18种)
在保险期间内,经指定专科医生诊断并开具处方,在指定医院门诊或指定药店购买和使用的《特定自费药品目录》中的药品费用。
责任四:照护服务保险金
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经鉴定评估符合重度失能条件并入住定点服务机构的,按月给付照护服务待遇。
七、起付线及保额
起付线是指进入“邑康保”保障范围后,个人需要先行负担的部分。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保额是指一个保单年度内,保险公司每年累计的最高报销金额。
对于“邑康保”,责任一的起付线为2万,最高赔付150万;责任二与责任三共用2万起付线,最高赔付100万;责任四,对于符合条件的人群,不设起付线,每月给付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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