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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出国/境定居如何办理注销户口 出国定居 注销户口

来源: 最后更新:22-09-09 03:38:28

导读: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的,需注销户口的江门市户籍公民,可准备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或《领取出境定居证件通知书》或申请人所持的境外有效居留证件、《居民户口簿》等等材料进行办理。

  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

  一、办理须知

  根据户籍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经认定在国(境)外已入籍或有居留权,需注销户口的江门市户籍公民。

  二、流程说明

  1、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户政业务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或一次性口头告知申请人补正,并向申请人提供业务指引。

  3、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

  4、领取结果。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三、材料清单

  1、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或《领取出境定居证件通知书》或申请人所持的境外有效居留证件(非中文的,附上国内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2、《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居民身份证》,年满十六周岁的必须提供,未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不提供。

  4、户主注销户口留下其他家庭成员需确定新户主的,应带齐有关亲属关系证明及户口地址《房产证》或《国土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或已在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全额发票;属单位房产证的,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迁入产权属政府且长期租赁的公租屋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政府产权房屋安排(租赁)使用证明,注销时一并确认新户主并变更户内其他成员的家庭关系。

标签: 申请人  户口  户主  不符合  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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