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09 02:02:32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汽车营运管理,维护乘车秩序,保障乘客乘车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乘客应遵守“先下后上”,排队按次序上车的乘车规定。
第三条:乘客应注意乘车安全,坐(站)稳扶好,头手不得伸出窗外,车未停定,严禁上下车,注意开关车门,严禁有任何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四条:乘客应讲文明礼貌,主动给老、弱、病、残、孕和抱小孩者让座,不准在车内高声喧哗、打闹。
第五条:乘客应爱护公共卫生和公共交通设施,严禁吸烟和乱扔乱吐,不得对公共交通设施乱涂乱改或肆意破坏。
第六条:乘客应自觉买票,并保留车票以备查验。
乘坐无人售票公共汽车的乘客应自备零钱,上车自觉投足钱币或打卡,车上不设找零。
第七条:使用有效乘车证的乘客应主动清楚地出示有效乘车证。
第八条:成人可携带身高1.1米以下的儿童一人免费乘车,超过高度或人数的,应自觉买票,儿童集体乘车,应按实际人数买票。
第九条:乘客随身携带的物品重量在10公斤以上20公斤以下或体积在0.02立方米以上0.05立方米以下的,应按多一人车费买票或投币;物品重量20公斤以上、体积0.05立方米或高度(长度)超过1.6米,不予负载。
第十条: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等危险品以及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乘车。
第十一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 不买票、用假币买票、买近乘远或不出示乘车证、拒绝乘务、稽查员验票。
(二) 使用过期、伪造乘车证或冒用他人乘车证。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共交通设施损坏或人员财物损失、人身伤害的,由其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交通法规的,由公交企业移送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送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市交通主管部门或运输企业负责受理乘客的投诉。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珠海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实施。珠海市交通委员会、珠海市公安局1991年发布的《关于维护公共汽车乘车秩序的通告》和珠海市交通委员会、珠海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1994年制定的《珠海市公共汽车无人售票线路乘车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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