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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随军家属落户办理材料 珠海随军家属安置办法

来源: 最后更新:22-09-08 07:20:27

导读: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将市外户籍迁入珠海市。具体办理需要哪些材料呢?详见正文。

  珠海随军家属落户办理材料

  一、按以下不同情形提交入户基本资料(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户籍窗口审核原件后视情收取原件或复印件)

  申请人需签署承诺书。

  1.落户对象本人现场签署;

  2.他人代办的,可通过互联网(网址:http://ga.zhuhai.gov.cn/zwfw/bgxz/content/post_2416832.html)下载或前往户籍窗口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再由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一)提交以下资料:

  1.珠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签发并加盖“珠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专用章”的《珠海市驻军随军家属安置入户通知书》;

  2.现役军人军官证(材料中前后证件不一致的,需提供部队政治部门的同一人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3.随军家属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

  4.双方的《结婚证》;

  5.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详见“二、落户地址相应资料”)。

  二、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户籍窗口审核原件后视情收取原件或复印件)

  按照《办法》规定,落户地址按照本市自有房产、用人单位集体户、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人才公共户的先后次序登记;在珠海有自有房产的市民,办理户口登记业务时,应先将户口登记在自有房产处才能办理其他登记业务。相应资料如下:

  (一)落户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登记证书。与配偶、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的自有房产,需提供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与其他人员共有的,需全部业主持身份证及房地产权证书到派出所当场签订“同意其中一个业主落户该住宅”的协议书(不能当场签订的,需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协议书),户籍民警审核原件后收取所有业主的身份证、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二)落户单位的,提供单位户口簿;

  (三)落户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的,提供居(村)民委员会的集体户口簿;

  (四)落户人才公共户的,提供相应人才公共户户口簿。

标签: 户口簿  原件  集体户  户籍  珠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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