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06 09:33:55
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及申请须知
一、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应当在本市无住房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一)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2人取得本市户籍,且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本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
(二)单身居民年满35周岁且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三)申请人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含可对应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不受取得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取得本市户籍的人数以及年限的限制,但在申请前申请人需在本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社保)满60个月且申购时仍在保,发生中断情况的累计不超过6个月且相应的月份不计在内。申请人单身需年满30周岁。
(四)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骨干人才。
(五)经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认定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申请家庭。具体申请条件、办理流程等由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另行制定。
二、申请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若为骨干人才批次,骨干人才须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单身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以共同申请。一个申请家庭只能申请一套保障性商品房。
三、现役军人符合转业进厦安置条件,且其家庭符合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四、保障性商品房的产权归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共有。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可以不作为共有产权人。
五、户籍因就学迁入本市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户籍时间。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仍可参与共同申请。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15年的。
(三)作为商品住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10年的。
(四)申请人属离异的,离异时本人、原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且离异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5年的。
(五)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六)已购本市保障性住房上市转让或者转为普通商品住房的(含按照上市交易指导价交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回购)。
本条规定的“房产转让行为”具体包括买卖、赠与、家庭析产、以房抵债等方式转移房产权属的行为。
保障性商品房申请分配流程
经意向登记、公开摇号,纳入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申请分配程序如下:
一、申请受理
(一)申请人填写《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非本市户籍申请家庭向实际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未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可以享有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资格,其申请家庭顺序号即告失效。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家庭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家庭应当在收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全部材料。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或者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家庭。
(三)申请保障性商品房需提交下列材料:
1.按规定填写的《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在厦无住房证明等材料,具体按批次轮候分配方案要求提供;
3.申请家庭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的书面承诺,及申请家庭签署的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人口、婚姻、户籍、住房、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社保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
二、审核公示
(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出受理决定后,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在社区(村居)内公示7日。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和公示情况,在每批次申请截止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二)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民政等部门发出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等情况的协助调查函,公安、民政等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调查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结果。
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协查结果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等情况进行复审,并将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报送市住房保障中心。
(三)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资源规划、人社部门发起申请家庭的住房、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社保缴交及骨干人才身份情况的协助调查,市资源规划、人社部门在收到市住房保障中心的协助调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结果。
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每批次的审核结果通过指定的报纸、网站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保障性商品房轮候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选房配售
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其委托的运营企业组织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家庭按顺序号进行选房并出具配售通知书,由售房单位根据配售通知书与购房人办理合同签订、合同备案、权属登记等相关配售手续。
申请家庭未能在规定时限内选房、签订购房合同或者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交购房款的,视为放弃本批次购房资格。
四、后续管理
(一)保障性商品房自销售合同约定交付时间起未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
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退回保障性商品房的,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原售房单位提出申请,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原售房单位按原购房价并考虑折旧、税费等因素依法依规办理。具体事项按照销售合同约定执行。
(二)保障性商品房自销售合同约定交付时间起满5年,且已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购房人如需上市转让或者转为普通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应当按原购房价与提交申请时房屋市场指导价的差价的55%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房屋市场指导价按购房人提交申请时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房屋市场指导价由市住房保障中心适时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参照保障性商品房同一地段周边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评估确定。
(三)申请家庭成员已取得保障性商品房后如需购买、继承或者受赠其他住房的,应先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原售房单位办理退出保障性商品房。未退出保障性商品房的,市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其他住房的购房合同备案。申请家庭成员仅继承、受赠其他住房的部分产权的,不受本条款限制。
五、其他未尽事宜以现行的《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厦府规〔2022〕8号)等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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