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01 05:44:21
自2022年9月1日起,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可申请提取购房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同时,阶段性放宽上述政策提取范围,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购买家庭(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首套自住住房并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提取人范围放宽至购房人及其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和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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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对象和条件
1、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购房人及其配偶。
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购买家庭(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首套自住住房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提取人范围放宽至购房人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和子女)。
2、职工已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签订网签购房合同,尚未足额交付首付款。
3、开发企业已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楼盘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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