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01 01:28:15
提取对象和条件
1、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购房人及其配偶。
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购买家庭(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首套自住住房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提取人范围放宽至购房人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和子女)。
2、职工已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签订网签购房合同,尚未足额交付首付款。
3、开发企业已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楼盘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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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频次及额度
每套住房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应一次性共同提交提取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网签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对于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将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与首付款提取申请一次性共同联办,确保提取金额不影响贷款额度,避免因先提取后贷款而导致缴存余额不足,无法足额申请所需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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