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8-26 05:30:41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后再购买商品住宅的,承购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购买商品住宅前是否应当退出共有产权住房?
应当退出。根据《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期间,承购人应承诺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办理购买广州市住房手续前,必须先行向代持管理机构提出转让所持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申请并办妥产权转让手续。
不得申购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购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
1、申购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签订广州市住房购买合同或产权调换形式的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持有宅基地,或持有未办理受赠、继承手续或其他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广州市住房;
2、申购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控制的企业,在提交申购前5年内在广州市有住宅、商铺、写字楼不动产交易记录;
3、有自有产权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一方单独提出申购,申购时点距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的时点未满3年;
4、申购人或其配偶已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集资房、安居房、侨房政策专用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
5、申购人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
申购人及其配偶应对不存在以上任何情形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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