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8-26 12:08:16
拥有以下房屋或房屋转移记录不得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1、申购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有广州市的住宅、商铺、写字楼。
2、申购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签订广州市住房购买合同或产权调换形式的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持有宅基地,或持有未办理受赠、继承手续或其他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广州市住房。
3、申购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控制或其控制的企业,在提交申购前5年内在广州市有住宅、商铺、写字楼不动产转移记录;
4、有自有产权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一方单独提出申购,申购时点距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的时间未满3年;
5、申购人或其配偶已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集资房、安居房、侨房政策专用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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