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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集成电路企业单位设备购买补助申报要求(附补助标准)

来源: 最后更新:22-08-18 05:20:22

导读: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单位可以申报设备购买补助,相关说明详见正文。

  厦门集成电路企业单位设备购买补助申报要求

  申报主体: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具有5人以上稳定技术团队(在本市签订劳动合同、缴交社保),有一定数量知识产权和固定研发生产经营场所,项目在本市实施,且经厦门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集成电路办”)确认,专门从事集成电路领域(包括EDA工具、逻辑电路、存储器、特色工艺半导体、化合物半导体、微机电系统与智能传感器、基础电子元器件、Mini/Micro LED、OLED、激光显示等)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装备与材料等研发、生产、公共服务的单位。

  申报条件:

  (1)本市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及装备和材料企业,申请的设备须在厦门本地,且已投入使用。

  (2)购买的设备须为光刻设备、薄膜设备、刻蚀清洗设备、离子注入及扩散设备、研磨抛光设备、封装测试设备、检测设备等核心设备。

  补助标准:

  (1)对于购买国外厂商配套的核心设备,按采购金额的5%给予补助。

  (2)对于购买国内厂商配套的核心设备,按采购金额的10%给予补助。

  每个单位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申报材料:

  (1)设备购买补助资金汇总表。

  (2)项目合同、发票及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境外购置设备的需提供进口报关单)。

  备注:补助额度以已付款票据(不含税)为准。购置国内设备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为准;购置进口设备以海关报税单申报日期为准。

标签: 设备  集成电路  厦门  核心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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