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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医疗救助申请方式(福建医疗救助政策)

来源: 最后更新:22-08-08 12:50:57

导读:第一、二、三、四类救助对象无需申请,实行“一站式”结算,直接获得医疗救助。

  第一、二、三、四类救助对象无需申请,实行“一站式”结算,直接获得医疗救助。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实行依申请一次性救助制度,医保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实施医疗救助,具体申请和审核审批等程序另行制定。畅通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

  医疗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是指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分为五类:

  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第二类:县以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

  第三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

  第四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第五类:不符合上述四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前12个月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达到或超过各统筹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二)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成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的;

  (三)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条件的。

  同时符合多重救助身份的人员按待遇就高原则给予救助。第二类医疗救助对象,今后因政策调整应退出医疗救助体系的,从其规定;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在规定的过渡期内享受相应救助政策,过渡期后重新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继续纳入救助范围。

标签: 对象  医疗  人员  条件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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