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8-01 09:19:27
重庆享受低保需要什么条件
重庆市居民,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消费支出符合《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规定的,可以按程序申请低保。
有承包土地或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
原农转城居民申请城市低保。
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消费支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是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当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636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15元。)
二是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要求。
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1.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的总值超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以核查当日的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
2.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C、D级危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3倍。
3.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
4.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5.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延续保障期满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高于城乡低保标准的情形。
6.其他不能获得城乡低保的情形。
三是家庭消费支出状况符合规定要求。
家庭消费支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1.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按揭或全款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排危、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
2.申请人家庭月人均水电燃料费、通讯费和物业管理服务费总额超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0%(含)以上。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义务教育阶段缴纳超过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学费(每人每年)在民办学校读书的。
4.购买商业保险,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用在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的。
5.其他不能获得城乡低保的消费情形。
四是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应当是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3个月以上的人员。
特殊情形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
(一)未婚现役军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复员退役军人以及刑满释放、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人员回到家庭居住生活的,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三)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可以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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