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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怎么办理(湖北省就业困难认定实施办法)

来源: 最后更新:22-07-28 03:34:09

导读:在劳动年龄内,处于失业状态的以下九类人员可以申办武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具体武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理指南及政策详见正文。

  武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指南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在劳动年龄内,处于失业状态的以下九类人员:

  1、女性年满40周岁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3、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6、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以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含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7、残疾人;

  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9、脱贫劳动力。

  二、申报材料

  就业困难人员填写《武汉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A4规格,1式1份,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企业(单位)填写《武汉市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登记册》(A4规格,1式1份,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 ,提供以下申报材料(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需提交) :

  1、本市城镇户籍人员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及首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1份(或《武汉市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1份),首次或变更时提供,拟留复印件。

  本市农村户籍人员需提供在本市城镇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常住证明、本市城镇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等证明材料之一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首次或变更时提供,拟留复印件。

  非本市户籍人员需提供《武汉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首次或变更时提供,拟留复印件。

  2、以下类别的就业困难人员个人或企业(单位)申报时还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需提供街道(乡镇)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失地证明和《武汉市城乡居民社会救助证》(或《武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拟留复印件。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需提供《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拟留复印件;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需提供《武汉市城乡居民社会救助证》(或《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拟留复印件;

  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需提供《武汉市城乡居民社会救助证》和户籍所在的行政村出具的零转移就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拟留复印件;

  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拟留复印件;

  残疾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拟留复印件;

  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需提供优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拟留复印件。

  三、文件依据

  1、《关于做好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办[2016]51号)

  2、《关于做好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武人社办[2017]10号)

  3、《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表的通知》(武入社函[2019]15号)

  4、《关于印发<推动全市就业扶贫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工作方案>的通知》(武人社函[2021]57号)

  四、办理流程

  (一)线上个人(含企业<单位>拟录用人员)办理流程

  1、就业困难人员可用手机下载鄂汇办APP或登录湖北省政务服务网,网上注册登记后向户籍地、常住地(非本市户籍人员向所持《武汉市居住证》上登记的现居住地,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向本市城镇现居住地)等城镇区域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社区(因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而撤销社区服务站的,到街道<乡镇>公共管理服务机构)申请;

  2、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示3天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对就业困难入员进行认定。

  (二)线下个人办理流程

  1、就业困难人员可向户籍地、常住地(非本市户籍人员到所持《武汉市居住证》上登记的现居住地,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到本市城镇现居住地)等城镇区域所在社区(因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而撤销社区服务站的,到街道<乡镇>公共管理服务机构)申请;

  2、社区(街道)核实相关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认定登记,并报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3、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示3天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认定。

  (三)线下企业(单位)办理流程

  1、企业(单位)拟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向税务登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2、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示3天后,在5个工作8内通过系统对企业(单位)拟录用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认定。

  五、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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