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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资金来源和发放

来源: 最后更新:22-07-28 11:00:28

导读: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按照经费供给渠道由市、区财政分别负担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所需经费按照户籍所在地,在剔除中央、省补助资金后,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财政体制规定比例分担。

  一、广州市财政供养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按照经费供给渠道由市、区财政分别负担解决;其他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所需经费按照户籍所在地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财政体制规定比例分担。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所需经费按照户籍所在地,在剔除中央、省补助资金后,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财政体制规定比例分担。市分担财政资金年初下达,区分担财政资金按月拨付。

  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所需经费按照户籍所在地由各区财政承担。

  各区提高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需按规定报备后实施,提高资金部分由各区财政承担。

  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标准。

  二、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按每人每月1100元的标准发放,独生子女伤病残的家庭,按每人每月780元的标准发放。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发放。

  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

  四、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自奖励对象到龄的次月开始计发。

  符合规定且在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前在广州市辖内单位退休的人员,自2017年1月1日开始计发。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领取的奖励金不抵扣,2009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奖励金不补发。

  备注:规定是指:

  (1)符合生育政策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夫妻;

  (2)终身没有生育只在婚后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夫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参照前款申领奖励金:

  (1)符合前款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婚再生育的一方;

  (2)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与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3)终身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与一个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符合规定且在2015年2月1日前到龄的人员,奖励金自2015年2月开始计发。

  备注:规定是指: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夫妻。

  符合规定且在2015年5月1日前到龄的人员,奖励金自2015年5月开始计发。

  备注:规定是指:双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现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可同时享受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奖励金自2021年1月1日开始计发。

  五、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自扶助对象到龄当月开始计发。扶助对象到龄后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达到三级以上的,以独生子女死亡或定残当月开始计发。伤病残子女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

  六、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自奖励对象到龄当月开始计发。

  七、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自已婚夫妻一方落实绝育措施当月起计发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止。

  八、符合广州市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条件且在到龄后从市外迁入的人员,迁入广州市后可申领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自迁入当月开始计发。申请人在迁出地已享受按月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且当地终止待遇时间晚于申请人迁入广州市时间的,自迁出地终止待遇的次月接续计发。

  

标签: 计划生育  奖励金  独生子女  子女  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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