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7-27 05:01:42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财政金融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财政金融局,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各区(市)县医保局、发改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的通知》(川医保发〔202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成都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阶段性缓缴适用范围
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企业类型划定
(一)严格落实《通知》划型规定,大型企业名单由市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确定,大型企业名单以外的企业,均视为中小微企业。
(二)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由市医保事务中心按照上述标准在医保业务信息系统中置标,企业类型一经划定,政策执行期间原则上不做变动。
(三)相关企业对企业类型划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参保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由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对其企业类型进行调整。
三、阶段性缓缴政策管理
(一)缓缴费用适用范围。2022年7月至9月,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实施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含生育保险费、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下同),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缓缴期限内,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三)补缴时间范围。2022年10月起,用人单位对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进行补缴,原则上应于2022年12月底前缴纳到位。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补齐缓缴的医疗保险费。
(四)自愿退出缓缴管理。参保单位可根据实际,自愿选择放弃缓缴或提前结束缓缴,并缴纳缓缴费用。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强化部门工作协同。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积极联系相关部门,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确保缓缴期限内参保职工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二)简化工作流程。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创新服务方式,切实减轻企业工作负担,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增强中小微企业获得感。
(三)畅通信息传递渠道。各区(市)县在执行中如遇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医保事务中心负责指导区(市)县开展相关缓缴经办工作。
附件:
川医保发〔2022〕3号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的通知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2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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