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7-25 05:34:05
补发指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向分娩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提出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由妇幼保健机构核实并给予补发。
未报户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须与原证信息一致。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
所需资料
1.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
2.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复印件及住院病历复印件(至少要有住院病历首页、分娩记录页、新生儿记录页、出院记录等);
3.婴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刊遗失声明(报纸原件);
4.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监护人,还需提供新生儿监护人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特殊签发情形的需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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