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6-28 01:45:58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山翠亨新区关于集聚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除特别规定外,本细则适用于税务征管关系在翠亨新区(以下简称“新区”)起步区及其受托管理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机构)的企业,以及本区的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学校、法定机构及其他经认定的单位和在上述单位中工作的人才。
第三条本细则的人才包括:
经认定符合《中山翠亨新区人才认定标准》(附件1)条件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五类、第六类、第七类人才,其中高层次人才为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五类、第六类人才以及经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人才。
第二章人才认定
第四条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负责新区人才的申报指引、受理申报、核查确认和上报审定工作,负责协调各单位落实社会服务各项支持政策。
第五条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
(一)创业条件
1.第一类至第五类人才不超过65岁(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不限年龄),第六类人才不超过55岁(以申报日期计算);
2.引进人才创办的企业符合新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3.拥有发明专利(发明人为本人)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有产业化开发潜力,前景广阔;
4.能够组建一个由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组成的创业团队,团队核心成员中至少2人全职在新区工作,默认为团队第一、第二核心成员;其余核心团队成员可选择全职或平均每年兼职在新区工作3个月以上;
5.项目资金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项目的实缴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货币实缴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且项目获得风险投资人民币不少于300万元;
6.企业全职职工不少于5人或企业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7.本人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在新创办的企业中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上职务),且在企业实际权益性持股30%以上(若企业在上一轮融资中估值超过1亿元的,本人持股比例应不低于20% ,若企业在上一轮融资中估值超过2亿元的,本人持股比例应不低于15%)。
(二)创新条件
1.第一类至第五类人才不超过65岁(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不限年龄),第六类人才不超过55岁(以申报日期计算);
2.与新区引进单位签订3年以上的聘用协议且在引进单位全职工作(第一类至第三类人才、外籍人才每年在新区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3.申请人在新区引进单位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已退休人员和从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的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
(三)柔性引才
1.属于新区重点发展领域及战略性新兴发展产业领域的高层次人才,能领衔引进单位核心攻关项目,解决核心技术或操作难题;
2.与新区引进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聘用协议;
3.每年在引进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六条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受理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和第五条规定的人才及其所在单位的认定申请并提交审定。经审定后,发放对应人才类别的认定证书。
第七条对认定的人才发放《中山翠亨新区人才证书》。其中,高层次人才证书载明服务或项目年限,并以证书所载服务或项目年限作为管理期。
(一)高层次人才
1、同时符合《中山翠亨新区人才认定标准》和本细则第五条“创业条件”规定的发放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五类、第六类人才A证;
2、同时符合《中山翠亨新区人才认定标准》和本细则第五条“创新条件”规定的发放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五类、第六类人才B证;
3、同时符合《中山翠亨新区人才认定标准》和本细则第五条“柔性引才”规定的发放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五类、第六类人才C证。
(二)第七类人才
符合《中山翠亨新区人才认定标准》第七类人才规定的发放第七类人才证书。
中山翠亨新区人才类型表
第八条人才认定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1.《中山翠亨新区人才认定申报表》(附件2至附件5)(原件,加盖公章);
2.人才创办企业或引进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加盖公章);
3.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4.可以证明申报人符合《中山翠亨新区人才认定标准》相关条款的证明材料;
5.引进单位出具的个人现实表现证明材料,证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报人在引进单位任职情况、是否全职、工作时间,申报人依法纳税、无不良诚信记录,无侵犯知识产权、违反保密协议、竞业禁止行为,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6.经办人非申报人本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7.如有外文材料(论文除外)需提供翻译件。
(二)申报认定持A证高层次人才,另需提供:
1.核心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2.创业团队核心成员中至少2人(需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当层次职务人员)全职在新区工作的3年以上劳动合同、6个月以上社保缴纳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任职证明(加盖公章);
3.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上一年度财政审计报告等资金到位证明材料,证明项目的实缴资本不少于600万元,或已获得风险投资300万元以上且实缴货币出资不少于300万元;
4.其余核心团队成员提供在新区企业连续3个月以上社保缴费证明(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已退休人员和从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的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可提供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5.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1)全职职工不少于5人的,提交5人以上全职在翠亨新区工作的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3个月以上社保缴费证明(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已退休人员和从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的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可提供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2)企业场地不少于300平米的,提交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或场地租赁合同、租赁费用发票。
6.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股权证明材料(需在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的业务系统查询打印公司章程,并加盖市场监管部门资料查询专用章,章程查询打印盖章时间有效期可放宽至申报期开始的前一个月)。
(三)申报认定持B证高层次人才,另需提供:
1.与新区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为3年以上且每年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2.提供在新区企业连续3个月以上社保缴费证明(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已退休人员和从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的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可提供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四)申报认定持C证高层次人才,另需提供:
1.聘用协议(明确聘用期为2年以上且每年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
2.用人单位支付高层次人才薪酬的凭证,包括薪酬证明或项目技术合作报酬收入证明(薪酬的银行流水账);
3.1个月以上社保缴费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五)申报第七类人才,另需提供:
1.与新区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为1年以上);
2.3个月以上社保缴费证明(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已退休人员和从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的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可提供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第九条新区人才认定采用集中申请、集中受理的方式,申请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15日、6月1日至6月15日、9月1日至9月15日、12月1日至12月15日(仅限工作日),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第十条申报流程:
(一)申请。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人才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利用信息化平台或到现场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至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
(二)初审。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三)公示。通过初审后,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将申请情况通过新区官方渠道进行公示,为期5天。
(四)审批。公示期间未收到问题反馈或经调查反馈情况不实的,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将申请材料报送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特殊情况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家评审、调查核实等方式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送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发放人才证书。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根据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情况向申请人发放《中山翠亨新区人才证书》。
第十一条人才所在单位对人才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和创新成果,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书面报告考核总体情况。人才当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次年起将停发相关人才待遇。对因工作调整、变动、退休等原因不再符合本细则所列人才认定相关条件的,应调整出管理名单,不再享受相关物质待遇和相应服务优惠。
第三章购房补助
第十二条对新区高层次人才在本市内购买不动产的,给予购房补助。如申请人已享受新区住房补贴或人才公寓保障,其实际所得购房补助需扣减住房补贴或人才公寓租金优惠后再按比例发放。购房补助分三年发放,第一年发放50%,第二年发放30%,第三年发放20%。
第十三条购房补助标准:
持A证高层次人才可获同一层次全额购房补助,持B证第一类至第三类人才可获同一层次100%购房补助,持B证第四类至第六类人才可获同一层次80%购房补助,市区合计补助不超过600万元。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中山翠亨新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助明细表
第十四条购房补助申请条件:
(一)A证高层次人才申请购房补助条件
1.持有新区高层次人才A证;
2.本人承诺,不以实际控制人(或前5大股东)身份在新区外经营其他企业,如因业务发展,确需在新区外成立企业的,新区外企业应为本区企业的子公司或分公司;
对新区有突出经济贡献或在行业发挥重要引领示范带动作用的,可按照“一人一策”原则提请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题研究确定;
3.本人承诺自获得本补贴之日起10年内不改变实际经营地,非经新区同意不减持所拥有创办企业股权,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实缴出资(含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
4.本人需与新区签订“人才引进合作协议”,其中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高层次人才承诺享受购房补助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在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备注“除经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该房产自享受购房补助之日起10年内不得进行买卖交易、赠与、转让、互换”;第四类、第五类和第六类高层次人才承诺享受购房补助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在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备注“除经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该房产自享受购房补助之日起5年内不得进行买卖交易、赠与、转让、互换”。
(二)B证高层次人才申请购房补助条件
1.持有区高层次人才B证;
2.引进或培养单位为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五类、第六类高层次人才每年发放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分别不少于70万元、60万元、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
对新区有突出经济贡献或在行业发挥重要引领示范带动作用的,可按照“一人一策”原则提请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题研究确定;
3.本人需与新区签订“人才引进合作协议”,其中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高层次人才承诺享受购房补助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在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备注“除经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该房产自享受购房补助之日起10年内不得进行买卖交易、赠与、转让、互换”;第四类、第五类和第六类高层次人才承诺享受购房补助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在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备注“除经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该房产自享受购房补助之日起5年内不得进行买卖交易、赠与、转让、互换”。
第十五条购房补助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1.《中山翠亨新区人才补贴申请表(购房补助)》(附件6)(原件,加盖公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3.中山翠亨新区人才证书;
4.购买中山市房产所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购房证明材料;
5.购买房产时支付资金的银行流水;
6.在新区企业的社保缴费证明(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已退休人员和从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的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可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7.《中山翠亨新区人才引进合作协议》;
8.申请人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需填写银行卡账号并签字)。
(二)持A证高层次人才,另需提供:
1.在区外的关联企业清单(含占股比例,加盖公章);
2.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上一年度财政审计报告等资金到位证明材料;
3.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股权证明材料。
(三)持B证高层次人才,另需提供:
1.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购房补助采用集中申请、集中受理的方式,申请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15日、6月1日至6月15日、9月1日至9月15日、12月1日至12月15日(仅限工作日),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申报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利用信息化平台或到现场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至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
(二)初审。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三)公示。通过初审后,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将申请情况通过新区官方渠道进行公示,为期5天。
(四)审批。公示期间未收到问题反馈或经调查反馈情况不实的,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将申请材料报送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或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资金拨付。新区财政金融局根据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或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情况向申请人划拨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高层次人才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经重新申报认定的,按照新标准享受补贴,原已发放的购房补助、住房补贴等待遇支持,在新标准中予以减除。
第四章住房补贴
第十九条对未享受市区两级购房补助、在中山市范围内无房产的新区人才,给予住房补贴,第一类人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第二类至第七类人才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如申请人已享受人才公寓租金优惠,其实际所得住房补贴需扣减人才公寓租金优惠后再按住房补贴剩余金额发放。
第二十条住房补贴标准:
按人才实际租金费用给予住房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
中山翠亨新区人才住房补贴明细表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申请住房补贴时,需提供有效租房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住房补贴申请材料:
(一)《中山翠亨新区人才补贴申请表(住房补贴)》(附件7)(原件,加盖公章);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三)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加盖公章);
(四)中山翠亨新区人才证书;
(五)连续3个月以上社保缴费证明(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已退休人员和从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的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可提供连续3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六)在我市范围内承租的房屋租赁合同;
(七)房屋租赁发票或其他租房费用支出证明材料;
(八)申请人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需填写银行卡账号并签字);
(九)住房证明。
第二十三条住房补贴采用集中申请、集中受理的方式,申请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15日、6月1日至15日、9月1日至9月15日(仅限工作日),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申报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利用信息化平台或到现场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至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
(二)初审。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三)公示。通过初审后,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将申请情况通过新区官方渠道进行公示,为期5天。
(四)审批。公示期间未收到问题反馈或经调查反馈情况不实的,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将申请材料报送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或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资金拨付。新区财政金融局根据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或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情况向申请人划拨补贴资金。
第二十五条高层次人才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经重新申报认定的,按照新标准享受补贴,原已发放的住房补贴,在新标准中予以减除。
第五章政府特殊津贴
第二十六条对新区引进的人才给予政府特殊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市区合计不超10000元/月。
第二十七条政府特殊津贴标准:
中山翠亨新区政府特殊津贴明细表
第二十八条政府特殊津贴申请材料:
(一)《中山翠亨新区人才补贴申请表(政府特殊津贴)》(附件8)(原件,加盖公章);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三)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加盖公章);
(四)中山翠亨新区人才证书;
(五)1个月以上社保缴费证明(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已退休人员和从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的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可提供1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六)申请人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需填写银行卡账号并签字)。
第二十九条政府特殊津贴采用集中申请、集中受理的方式,申请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15日、6月1日至6月15日、9月1日至9月15日(仅限工作日),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申报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利用信息化平台或到现场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至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
(二)初审。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三)公示。通过初审后,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将申请情况通过新区官方渠道进行公示,为期5天。
(四)审批。公示期间未收到问题反馈或经调查反馈情况不实的,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将申请材料报送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或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资金拨付。新区财政金融局根据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或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情况向申请人划拨补贴资金。
第三十一条高层次人才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经重新申报认定的,按照新标准享受补贴,原已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在新标准中予以减除。
第六章高端科研平台建站支持
第一节院士工作站开办经费补贴
第三十二条对新区各单位设立的院士工作站,给予开办经费补贴。
第三十三条补贴标准:
对新设立的省、市级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开办经费补贴。补贴分两期等额发放,首期在院士工作站获批后一次性发放25万元,二期在院士工作站通过验收后一次性发放25万元。
院士工作站开办经费补贴明细表
(一)《中山翠亨新区人才补贴申请表(科研平台建站补贴)》(附件9)(原件,加盖公章);第三十四条申请材料: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获批院士工作站证明文件(提供原件与复印件,其中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四)验收通过证明材料(申请二期资助时提交);
(五)建站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二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站(基地)补贴。
第三十五条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对新区企事业单位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开办经费补贴。
设站(基地)补贴明细表
(一)《中山翠亨新区人才补贴申请表(科研平台建站补贴)》(原件,加盖公章);第三十六条申请材料: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上级部门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证明(提供原件与复印件,其中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四)建站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三节科研平台引才补贴
第三十七条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在新区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每成功引进1名博士后,并通过开题考核的,给予所在科研平台10万元工作经费;在新区设立的博士工作站,每成功引进一名博士,给予10万元工作经费。
第三十八条申请材料:
(一)《中山翠亨新区人才补贴申请表(科研平台引才补贴)》(附件10)(原件,加盖公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承担项目的博士(后)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四)高校、博士(后)工作站(基地)与博士(后)签订的协议书;
(五)承担项目的博士(后)学历、学位证书及鉴定证明;
(六)通过开题考核证明材料(引进博士后提供);
(七)建站(基地)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八)博士后在建站(基地)单位6个月以上社保缴费证明(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已退休人员和从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的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可提供6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第四节博士(后)工作经费与生活补贴
第三十九条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对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引进全职博士后的,给予建站(基地)单位每年3.52万元工作经费,给予博士后人才每年8.48万元生活补贴,为期两年。补贴在通过开题考核、一年科研工作后申请发放。
博士后工作经费与生活补贴
第四十条申请材料:(二)对新区博士工作站引进全职博士的,给予建站单位每年10万元工作经费,给予博士后人才每年20万元生活补贴,为期两年。如市里出台政策对于博士工作站有工作经费和生活补贴扶持的,新区配套金额需扣减市级政策配套部分。
(一)《中山翠亨新区人才补贴申请表(博士(后)工作经费与生活补贴)》(附件11)(原件,加盖公章);
(二)承担项目的博士(后)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
(四)高校、博士(后)工作站(基地)与博士(后)签订的协议书;
(五)学历、学位证书及鉴定证明;
(六)通过开题考核(引进博士后提供)、一年科研工作证明材料;
(七)博士(后)在建站(基地)单位的社保缴费证明(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已退休人员和从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的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可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八)在站博士(后)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需填写银行卡账号并签字);
(九)建站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四十一条院士工作站开办经费补贴、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站(基地)补贴、科研平台引才补贴、博士(后)工作经费与生活补贴采用集中申请、集中受理的方式,申请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15日、6月1日至6月15日、9月1日至9月15日(仅限工作日),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第四十二条申报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利用信息化平台或到现场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至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
(二)初审。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三)公示。通过初审后,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将申请情况通过新区官方渠道进行公示,为期5天。
(四)审批。公示期间未收到问题反馈或经调查反馈情况不实的,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将申请材料报送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或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资金拨付。新区财政金融局根据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或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情况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划拨补贴资金。
第七章企业和机构引进人才奖励
第四十三条对新区企业和机构引进人才的,每成功引进1名第一类A证、B证人才,给予引进单位100万元奖励;每成功引进1名第二至第六类A证、B证人才分别给予引进单位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引进奖励分两期发放,首期兑现30%,奖励在被引进人才成功认定为新区高层次人才后申请发放。二期兑现70%,在被引进人才通过新区人才认定后且在新区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后补发放。
企业和机构引进人才奖励明细表
第四十五条申请材料:第四十四条同一高层次人才的引才奖励只能由一个引进单位申报,且只能申报一次。被引进高层次人才同时符合多个认定标准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标准给予引才奖励。同一引进单位获得的引才奖励每年最高300万元。
(一)首期奖励金:
1.《中山翠亨新区人才补贴申请表(企业、机构引才奖励)》(附件12)(原件,加盖公章);
2.被引进人才、用人单位以及引进单位签订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加盖公章);
3.引进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加盖公章);
4.被引进人才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5.中山翠亨新区人才证书;
6.引进人才3个月以上社保缴费证明(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已退休人员和从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的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可提供3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7.企业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二期奖励金:
1.《中山翠亨新区人才补贴申请表(企业、机构引才奖励)》;(附件12)(原件,加盖公章);
2.被引进人才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3.在通过新区人才认定后连续12个月以上社保缴费证明(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已退休人员和从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的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可提供12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4.中山翠亨新区人才证书;
5.企业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四十六条引进人才奖励采用集中申请、集中受理的方式,申请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15日、9月1日至9月15日(仅限工作日),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申报流程:
(一)事前申请。引进单位应在首次引进人才时向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出具推荐函及引进人才、用人单位与引进单位签订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关系证明材料。
(二)申请。企事业单位利用信息化平台或到现场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至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
(二)初审。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三)公示。通过初审后,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将申请情况通过新区官方渠道进行公示,为期5天。
(四)审批。公示期间未收到问题反馈或经调查反馈情况不实的,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将申请材料报送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或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资金拨付。新区财政金融局根据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或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情况向申请单位划拨补贴资金。
第八章实施高学历人才生活补贴
第一节引进高学历人才生活补贴
第四十八条对新区引进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人才发放生活补贴。
第四十九条生活补贴标准:
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享受一次性新区1.5万元生活补贴;硕士研究生可享受3万元生活补贴,分两年等额发放;博士研究生可享受6万元生活补贴,分三年等额发放。
第五十条生活补贴申请条件:
(一)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人才不超过30周岁(截至入职新区之日);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截至入职新区之日),博士研究生不超过45周岁(截至入职新区之日);
(二)需在新区用人单位连续全职工作满12个月及以上。
第五十一条申请材料:
(一)《中山翠亨新区人才补贴申请表(毕业生补贴)》(附件13)(原件,加盖公章);
(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四)引进新区后12个月以上社保缴费证明(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科研院所引进的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可提供缴纳12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五)与新区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加盖公章);
(六)学历(学位)证明材料(港澳台地区及国外院校需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七)申报人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需填写银行卡账号并签字)。
第五十二条引进高学历人才补贴采用集中申请、集中受理的方式,申请时间如下:每年3月1日至3月15日、6月1日至6月15日、9月1日至9月15日、12月1日至12月15日(仅限工作日),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第五十三条申报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利用信息化平台或到现场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至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
(二)初审。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三)公示。通过初审后,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将申请情况通过新区官方渠道进行公示,为期5天。
(四)审批。公示期间未收到问题反馈或经调查反馈情况不实的,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将申请材料报送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或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资金拨付。新区财政金融局根据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或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情况向申请人划拨补贴资金。
第二节在读研究生生活补贴
第五十四条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对新区科研机构、企业与高校联合培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新区连续开展3个月以上科研实践的,按学生在新区实际开展科研工作时间分别给予每月2500元,3500元补贴,享受期最长为两年。新区将补贴统一发放至实践单位,实践单位应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至补贴对象。
第五十五条申请材料:
(一)《中山翠亨新区人才补贴申请表(在读研究生生活补贴)》(附件14)(原件,加盖实践单位公章);
(二)研究生与所在院系、实践单位签订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书;
(三)连续3个月以上在新区的培养证明(实践单位出具的考勤考核情况表等);
(四)在读研究生学信网学籍报告;
(五)实践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加盖公章);
(六)实践单位开户许可证或单位银行账户(加盖公章)。
第五十六条在读研究生生活补贴由实践单位统一申请,采用集中申请、集中受理的方式,申请时间如下:每年3月1日至3月15日、6月1日至6月15日、9月1日至9月15日(仅限工作日),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第五十七条申报流程:
(一)申请。实践单位利用信息化平台或到现场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至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
(二)初审。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三)公示。通过初审后,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将申请情况通过新区官方渠道进行公示,为期5天。
(四)审批。公示期间未收到问题反馈或经调查反馈情况不实的,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将申请材料报送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或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资金拨付。新区财政金融局根据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或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情况向申请人所在实践单位划拨补贴资金。
第三节职称、学历晋升奖励
第五十八条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
对在新区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满3年,且在职获得硕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职称的,给予个人一次性2万元晋升奖励;在职获得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给予个人一次性5万元晋升奖励。
第五十九条申请材料:
(一)《中山翠亨新区人才补贴申请表(晋升奖励)》(附件15,原件,加盖公章);
(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四)36个月以上在新区企事业单位的社保缴费证明。(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和从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的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可提供缴纳36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五)与新区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加盖公章);
(六)学历或职称证明材料;
(七)申请人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需填写银行卡账号并签字)。
第六十条职称、学历晋升奖励采用集中申请、集中受理的方式,申请时间如下:每年3月1日至3月15日、9月1日至9月15日(仅限工作日),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第六十一条申报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利用信息化平台或到现场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至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
(二)初审。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三)公示。通过初审后,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将申请情况通过新区官方渠道进行公示,为期5天。
(四)审批。公示期间未收到问题反馈或经调查反馈情况不实的,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将申请材料报送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或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资金拨付。新区财政金融局根据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或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情况向申请人划拨补贴资金。
第九章实施学术交流和会展补贴
第一节办会补贴
第六十二条对新区企业、科研机构等单位在中山市范围内(重大活动可放宽举办地点限制)举办全国性行业论坛、研讨会等高水平人才交流活动的,给予办会补贴。
第六十三条补贴标准:
按新区企业、科研机构等单位实际办会费用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
1.活动场地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参会(参赛)嘉宾在80人以上的,给予主办单位最高10万元补贴;
2.活动场地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参会(参赛)在150人以上的,给予主办单位最高20万元补贴。
第六十四条申请材料:
(一)《中山翠亨新区办会参展补贴申请表》(附件16)(原件,加盖公章);
(二)区管委会下发的同意办会批准文件;
(三)主办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加盖公章);
(四)场地租赁合同(加盖公章,如利用自有场地,需出具产权证书);
(五)活动工作方案(加盖公章);
(六)活动现场图片或录像(加盖公章);
(七)活动总结(需展示活动成果,加盖公章);
(八)办会费清单及相应发票(清单需加盖公章);
(九)主办单位开户许可证(加盖公章)。
第六十五条办会补贴采用集中申请、集中受理的方式,申请时间如下:每年3月1日至3月15日、9月1日至9月15日(仅限工作日),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第六十六条申报流程:
(一)事前申请。活动主办单位应在活动举办5天前向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提交《中山翠亨新区大型活动申请表》(附件17)、主办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加盖公章)、活动方案等材料。
(二)预审。新区管委会将对活动方案等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向主办单位下发同意办会批准文件。
(三)申请。主办单位在活动结束后利用信息化平台或到现场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至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
(四)初审。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五)公示。通过初审后,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将申请情况通过新区官方渠道进行公示,为期5天。
(六)审批。公示期间未收到问题反馈或经调查反馈情况不实的,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将申请材料报送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或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七)资金拨付。新区财政金融局根据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或区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情况向申请单位划拨补贴资金。
第二节参展补贴
第六十七条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对新区企业、科研机构等单位参加全国性、国际性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现代服务业等行业展会、合作交流会议的,按展位费的50%给予补贴,单场活动最高10万元,同一单位同一年度最高补贴20万元。
第六十八条申请材料:
(一)《中山翠亨新区办会参展补贴申请表》(附件16,原件,加盖公章);
(二)同意参展批准文件;
(三)参展合同或展位确认书(需列明展位费);
(四)展方邀请函或通知公告;
(五)展位费发票;
(六)参展现场工作图片或录像;
(七)活动成果及总结报告(加盖公章);
(八)参展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加盖公章);
(九)参展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十)参展人员在新区企业3个月以上社保缴费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十)参展人员出入境证明材料(参加境外活动时提交);
(十一)申请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六十九条参展补贴采用集中申请、集中受理的方式,申请时间如下:每年3月1日至3月15日、9月1日至9月15日(仅限工作日),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第七十条申报流程:
(一)事前申请。参展单位应在展会活动日5天前向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提交《中山翠亨新区大型活动申请表》(附件17)、参展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加盖公章)、展会介绍、参展方案等材料。
(二)预审。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将对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向主办单位下发同意参展批准文件。
(三)申请。企事业单位在参展结束后利用信息化平台或到现场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至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
(四)初审。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五)公示。通过初审后,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将申请情况通过新区官方渠道进行公示,为期5天。
(六)审批。公示期间未收到问题反馈或经调查反馈情况不实的,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将申请材料报送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或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七)资金拨付。新区财政金融局根据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或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情况向申请单位划拨补贴资金。
第十章设立“翠亨创新贡献奖”
第七十一条对当年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创新创业大赛奖、3项以上国内发明专利、1项以上国际发明专利、省级二等奖以上技能竞赛奖、或省级以上建筑、设计、文化等类别奖励的个人(如团队获奖,申请人应为第一获奖者),给予一次性2万元翠亨创新贡献奖励。
第七十二条申请材料:
(一)《中山翠亨新区人才补贴申请表(翠亨创新贡献奖)》(附件18)(原件,加盖公章);
(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四)3个月以上在新区企事业单位的社保缴费证明(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已退休人员和从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的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可提供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五)与新区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加盖公章);
(六)获得奖励或专利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七)申请人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需填写银行卡账号并签字)。
第七十三条翠亨创新贡献奖采用集中申请、集中受理的方式,申请时间如下:每年3月1日至3月15日、9月1日至9月15日(仅限工作日),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第七十四条申报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利用信息化平台或到现场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至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
(二)初审。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三)公示。通过初审后,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将申请情况通过新区官方渠道进行公示,为期5天。
(四)审批。公示期间未收到问题反馈或经调查反馈情况不实的,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将申请材料报送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或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资金拨付。新区财政金融局根据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或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情况向申请人划拨补贴资金。
第十一章高技能晋升奖励
第七十五条对在新区企事业单位工作,自费通过培训、考试获得职业技能、职业资格等级提升的,给予高技能晋升奖励。
第七十六条奖励标准:
(一)根据《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各职业(工种)及专项职业能力补贴(指导)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6号)(附件19)相关规定,对取得《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指导)标准目录》范围内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证书的,在广东省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按30%、30%、30%、50%和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奖励;
(二)根据《关于公布2020年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第一批新增补贴工种(项目)和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187号)(附件20)相关规定,对取得《2020年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第一批新增补贴工种(项目)和补贴标准目录》范围内相关职业技能证书的,在广东省补贴标准基础上,按30%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奖励;
(三)同一劳动者一年内(自然年度)可申领3次技能提升补贴(含机构提供的免费培训),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同一工种证书只能申领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领和重复享受。
第七十七条高技能晋升奖励申请条件:
(一)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
第七十八条申请材料:
(一)《中山翠亨新区人才补贴申请表(晋升奖励)》(附件15)(原件,加盖公章);
(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四)3个月以上社保缴费证明(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和从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的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可提供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五)与新区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加盖公章);
(六)职业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七)申请人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需填写银行卡账号并签字)。
第七十九条高技能晋升奖励采用集中申请、集中受理的方式,申请时间如下:每年3月1日至3月15日、9月1日至9月15日(仅限工作日),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第八十条申报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利用信息化平台或到现场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至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
(二)初审。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三)公示。通过初审后,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将申请情况通过新区官方渠道进行公示,为期5天。
(四)审批。公示期间未收到问题反馈或经调查反馈情况不实的,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将申请材料报送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或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资金拨付。新区财政金融局根据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或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情况向申请人划拨补贴资金。
第十二章实习岗位补贴
第八十一条对世界知名高校应届毕业生入职新区机关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规上企业和高成长型企业实习的,给予实习岗位补贴。
第八十二条实习岗位补贴标准:
本科毕业生每月30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5000元,博士毕业生每月8000元,补贴时间不超过3个月。
第八十三条实习岗位补贴申请条件:
(一)应届毕业生毕业院校需为世界知名高校,世界知名高校是指《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中的高校,及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或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名》在申报时排名前200高校;
(二)应届毕业生实习结束后需留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
第八十四条申报材料:
(一)《中山翠亨新区实习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21)(原件,加盖公章);
(二)《中山翠亨新区实习人员信息表》(附件22)(需经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审批);
(三)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加盖单位公章);
(四)实习人员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等);
(五)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实习协议书(加盖公章);
(六)实习期间考勤记录表(加盖公章);
(七)毕业证、学位证、学信网学籍报告等学历(学位)证明材料(港澳台地区及国外院校需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八)实习人员毕业后在新区企事业单位连续12个月以上社保缴费证明(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可提供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九)与新区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加盖公章);
(十)申请人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需填写银行卡账号并签字)。
第八十五条实习岗位补贴采用集中申请、集中受理的方式,申请时间如下:每年3月1日至3月15日、9月1日至9月15日(仅限工作日),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第八十六条申报流程:
(一)事前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毕业生入职企业实习时统计相关人员名单、岗位信息,填写《中山翠亨新区实习人员信息表》,并报送至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
(二)预审。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出具预审意见。
(三)补贴申请。由用人单位整理所有符合实习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材料,并利用信息化平台或到现场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至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
(四)初审。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五)公示。通过初审后,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将申请情况通过新区官方渠道进行公示,为期5天。
(六)审批。公示期间未收到问题反馈或经调查反馈情况不实的,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将申请材料报送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或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七)资金拨付。新区财政金融局根据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或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情况向申请人划拨补贴资金。
第十三章鼓励实施“柔性引才”
第八十七条柔性引才是指在人才引进过程中,突破地域、户籍、身份、档案、社保、人事关系等限制,实现“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一种引才机制。对来新区连续或累计工作1个月以上、在核心领域或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性成果或明显成效的柔性人才(持C证高层次人才),按照服务期限给予生活补贴。
第八十八条补贴标准:
(一)对持C证第一类人才,按用人单位给予工资薪酬的50%享受生活补贴,每年最高30万元;
(二)对持C证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五类、第六类人才,在服务期限内分别按照400元/天、350元/天、300元/天、250元/天、200元/天给予生活补贴,补贴天数以实际服务天数计算,每年最长不超过250天,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八十九条申请材料:
(一)《中山翠亨新区人才补贴申请表(柔性引才)》(附件23,原件,加盖公章);
(二)《中山翠亨新区柔性工作申请表》(附件24)(需经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审核);
(三)引进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五)中山翠亨新区人才证书;
(六)在本区引进单位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七)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申报人工资薪金明细表(加盖引进单位财务章);
(八)聘用协议(明确每年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
(九)柔性引才成果报告书(加盖企业公章);
(十)前往新区工作所产生费用的相关凭证。
第九十条柔性引才生活补贴采用集中申请、集中受理的方式,申请时间如下:每年3月1日至3月15日、6月1日至6月15日、9月1日至9月15日(仅限工作日),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第九十一条申报流程:
(一)事前申请。柔性贡献人才在前往新区工作前需填写《中山翠亨新区柔性工作申请表》,并报送至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
(二)预审。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出具预审意见。
(三)申请。申请人利用信息化平台或到现场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至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
(四)初审。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五)公示。通过初审后,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将申请情况通过新区官方渠道进行公示,为期5天。
(六)审批。公示期间未收到问题反馈或经调查反馈情况不实的,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将申请材料报送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或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七)资金拨付。新区财政金融局根据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或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情况向申请人划拨补贴资金。
第十四章提供体检保障服务
第九十二条对新区高层次人才按照实际体检支出费用进行实报实销,其中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五类、第六类人才每年分别最高可享受3000元、2500元、2000元、1800元、1500元、1000元体检服务费用支持。
第九十三条申请材料:
(一)《中山翠亨新区人才补贴申请表(体检保障)》(附件25)(原件,加盖公章);
(二)引进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加盖公章);
(三)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四)中山翠亨新区人才证书;
(五)3个月以上在新区企事业单位的社保缴费证明(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已退休人员和从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的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可提供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六)医疗收费票据。
第九十四条体检保障服务采用集中申请、集中受理的方式,申请时间如下:每年3月1日至3月15日,6月1日至6月15日,9月1日至9月15日(仅限工作日),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第九十五条申报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利用信息化平台或到现场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至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
(二)初审。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三)公示。通过初审后,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将申请情况通过新区官方渠道进行公示,为期5天。
(四)审批。公示期间未收到问题反馈或经调查反馈情况不实的,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将申请材料报送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或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资金拨付。新区财政金融局根据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或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情况向申请人划拨补贴资金。
第十五章附则
第九十六条本细则规定新区人才和相关单位享受的各项津补贴,由新区全额承担新区配套部分,市级政策配套部分根据市级政策有关规定执行。新区人才和相关单位已享受市级政策配套津补贴的,不影响其享受新区配套的相关津补贴。
第九十七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者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夫妻双方均属本细则第二章所列人才的,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夫妻一方的购房补助。
第九十八条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细则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本细则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九十九条本细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上级及本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一百条因相关奖励或补贴资金引起的税款由受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
第一百零一条申请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对拟奖励、补贴人员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一经发现造假,新区视情况暂停该单位符合条件人员的资格申报,最长期限为3年。
第一百零二条申请人满足申报条件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如出现恶意阻挠申请人办理相关人才补贴的或克扣相关人才补贴的,新区将该用人单位列入申报黑名单,3年内不得享受新区任何补贴或支持政策。
第一百零三条申请本细则奖励或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资金发放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奖励或补贴资金,通报本区相关部门并纳入黑名单,取消申请奖励及补贴资金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补贴资金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未遵循奖励或补贴资金使用规定的;
(四)合同期满未完成相关承诺的;
(五)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一百零四条已享受新区奖励及补贴的人才,如出现工作变动或出现其他不适宜继续享受奖励及补贴的,所在单位及个人应立即向新区报告停止发放其人才奖励或补贴资金。若因所在单位及个人瞒报、晚报造成损失的,新区可向个人及负有责任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第一百零五条新旧政策衔接:
(一)对2021年1月14日前已根据《中山翠亨新区关于实施人才发展“展翅计划”的意见实施细则(一)》(中翠委〔2019〕2号)认定为新区人才的,可根据本细则重新申请认定为相应类型人才并获取人才证书。如上述人才满足本细则相应人才认定条件的,由人才所在企事业单位汇总名单向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提出换发人才证书申请,并提供相关补充证明材料,由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直接予以换发人才证书,个人无需重新提交人才认定申请资料。
(二)对已获“展翅计划”人才证书但未根据本细则进行人才证书换发的,按照“展翅计划”实施细则发放补贴,不享受本细则所有奖励补贴。对进行人才证书换发的,按照本细则享受相应补贴。
(三)对2021年1月14日前已根据“展翅计划”实施细则享受相关津补贴尚在享受期限内,符合本细则相关津补贴申请条件的,剩余期限内可根据本细则标准申请享受相关津补贴;对已根据“展翅计划”实施细则享受完相关津补贴的,不再享受本细则相关津补贴;对2021年1月14日前已根据“展翅计划”实施细则申请人才津补贴,通过审批但未发放的,按原标准进行发放。
(四)对2019年1月22日至2021年1月21日期间新区引进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才,尚未根据“展翅计划”享受相应补贴的,如符合本细则“引进高学历人才生活补贴”申请条件的,可根据本细则申请高学历人才生活补贴。
(五)对2019年1月22日至2021年1月21日期间获得职称、学历晋升的人才,尚未根据“展翅计划”申领晋升奖励的,如符合本细则“职称、学历晋升奖励”申请条件的,可根据本细则申请晋升奖励。
第一百零六条本细则中涉及市级、新区合计津补贴项目,遇到市级政策津补贴配套额度变动的,新区将根据《若干措施》额度范围内进行动态调整。
第一百零七条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申请人或申报单位应在符合申报条件之日起一年内申请相应补贴,逾期未申领的,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不再受理。
第一百零八条本细则自2021年1月22日起施行,原《中山翠亨新区关于实施人才发展“展翅计划”的意见实施细则(一)》(中翠委〔2019〕2号)同时停止人才认定事项。本细则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第一百零九条本细则由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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