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6-27 01:11:03
一、招生原则
1. 坚持免试入学。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由教育局负责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学区划分、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学籍管理和督查落实等。立足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户籍制度改革、租赁住房改革试点等,加快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新增常住人口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自《关于进一步降低落户条件壮大人口规模的若干措施》颁布之日起,新落户适龄儿童按照现有招生政策安排入学,如所在划片学校学位不足,在镇(街)范围内统筹直至全市统筹安排入学。对属统筹范畴的适龄儿童,根据就近入学原则和区域相关学校学位容量情况,在确保不产生大班额的前提下,依家长意愿,可安排弟弟(妹妹)入读其哥哥(姐姐)就读的学校;如哥哥(姐姐)就读学校生源爆满,无法安排弟弟(妹妹)就读,在符合转学政策和有学位空余的前提下,也可依家长意愿,安排其哥哥(姐姐)转入弟弟(妹妹)接收校,以方便家长接送子女,更好履行监护职责。
所有公民办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法》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采用笔试或以面试、测评等名义选拔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任何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严禁拒收或劝退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2. 坚持控辍保学。各镇(街)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强化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责任,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做到政策不变、力度不减,健全数据比对机制,精准摸排辍学学生,纳入台账动态管理,推进控辍保学从动态清零转向常态清零,严防学生无正当理由长期请假造成事实辍学,确保义务教育“一个都不能少”。凡年满六周岁(2016 年8 月31 日前出生未入学)适龄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照《义务教育 法》、《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送其按时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各镇(街)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在8月15日前,将本辖区内户籍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的入学通知书发给 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公办学校采取登记入学或书面通知入学。
要积极宣传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要重点关注残疾儿童少年、脱贫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儿童少年、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学生,做好组织入学工作。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 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按规定报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教育局批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送子女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要加大行政和司法劝返力度,形 成有力震慑。
3. 坚持起点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控制大班额现象,合理调控、分流招生人数,起始年级消除50 人以上大班额,且原有大班额比例进一步下降。要按课程标准执行教学要求,小学一年级要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切实做好幼小衔接。 各镇街、教育局将全面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确保义务教育规范健康发展。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
4. 坚持阳光招生。教育局、各招生学校应通过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通过新闻发布会、访谈、发放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等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包括学校的办学性质、招生政策、招生办法,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报名时间地点、所需证明材料,以及招生咨询服务电话、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学校要及时公布招生结果,方便群众,畅通社会反映问题渠道,主动接受监督,确保招生公平、公开、公正。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学生相关信息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进一步优化招生入学流程,及时更新办事指南,方便入学办理。
二、招生政策
1. 明确学校招生范围。公民办中小学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科学确定招生范围、核定招生计划。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在我市范围内招生;由福州市教育局审批或同意的学校,可适当扩大招生范围,但一般不实行全市(福州市)范围招生。
2. 加强招生计划管理。教育局要根据核准的办学规模和学校实际的办学条件,统筹编制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特别要严格控制存在大班额和大校额学校的招生计划,在确保零增量的基础上,加快消除现有大班额。严格落实现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只减不增要求,严控招生计划、压减存量,要严格做到只减不增,积极优化存量。确保2022 年秋季学期前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数量达到上级要求。
3. 完善公民办学校招生录取办法,严格做到“四个统一”。
统一在招生平台组织报名。全面实行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坚决杜绝提前招生和“掐尖”招生行为,或通过任何形式的提前摸底、 意向登记、预约等方式争抢生源。民办中小学招生报名统一纳入教育局建立的招生平台进行,各民办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另行组织招生报名。教育局及公民办学校不得限制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报名就读民办学校。
统一组织民办学校摇号派位。民办学校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除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教育优待照顾对象可单列录取外,所有报名人员实行随机派位录取;对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按相关政策规定统筹
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通过摇号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不愿意就读申请退档的,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民办九年、十二年一贯制及九年、十二年非一贯制学校小学部毕业生原则上应按学生、家长、学校意愿优先直升本校初中部,初中部招生容量不足的,采取随机派位方式录取;小学部毕业生录取后仍有剩余计划面向外校招生的,也要按照随机派位有关规定录取。
统一由教育局组织实施。义务教育招生由教育局组织实施,招生的基本流程和具体步骤由教育局设定并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的随机派位招生由教育局统一组织,并制定具体操作规则。摇号派位录取须有公证机构参加,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由教育局实时向社会公开。学校不得劝退或变相劝退已录取的学生。
统一实施均衡分班。全市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规范实施随机均衡分班,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特色班和实验班等。全市公民办初中按照每班总人数、学生男女比例等均衡原则,在“福州市初招管理系统”完成均衡分班,统一公布录取和分班结果,分班之后,不允许任何学校再重新分班。
4. 进一步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有学位余额的公办学校都要开放接收随迁子女,避免将随迁子女集中在少数学校。进一步完善随迁子女家长自主报名结合随机派位的入学方式,确保符合《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基本要求的随迁子女能够应入尽入。 对随迁子女和户籍学生实行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平等对待,促进随迁子女与本地学生融合成长。
5. 要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要对残疾儿童开展教育评估认定,通过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者附设特教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进行教育安置。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在保证校园安全的前提下,应允许特殊儿童家长入校陪读。 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至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于因残疾原因,无法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地送教和远程教育相结合方式实施送教上门,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教育权益。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因身体原因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不得擅自决定是否接受义务教育及具体方式,应当向当地教育局提出申请,教育局委托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身体状况、受教育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估,确定适合其身心特点的教育安置方式。
6. 要加强学籍管理。各校要严格按规定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规范办理学籍建立、转学、休学、升学等程序,及时准确更新学籍系统数据,确保“人籍一致,籍随人走”。对个别申请“无身份证件建籍”的学生,应严格审核把关,认真查验相关佐证材料,并督促其尽快办理户籍身份证件。对转学、升学学生学籍接转出现异常的, 要及时查明原因,按程序规范处理。
7. 助力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
三、招生监督
1. 要健全协调机制。各镇(街)人民政府、教育局、各学校要针对往年易发问题,组织相关部门加强会商,制定招生突发事件应
急预案,出现问题倾向要及时处理,防止积少成多、积小成大。出现问题时,要及时报告、协商、处理,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学生及时入学、升学。
2. 要成立应急工作小组。教育局、各招生学校,要抽调具有处理复杂问题能力的骨干人员,成立应急工作小组,制定工作预案。要明确招生入学工作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 要加强监督检查。教育局要主动会同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学校招生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管,要畅通举报渠道,认真核实群众的信访投诉,严肃查处顶风违规招生及乱收费行为,进一步提升对义务教育违规招生治理和防控能力。对违反招生、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等规定的公、民办学校,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等处理。对公办学校应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对民办学校可依法依规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4. 要开展专项自查。各招生学校2022 年秋季学期招生工作专项检查情况应形成书面报告,内容要包括义务教育招生政策执行情况、信息公开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下一步措施和建议等,于9 月底报送教育局初教科(含电子稿)。
四、本《通知》由福清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福建省教育厅、福州市教育局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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