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6-23 12:03:04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
佛府〔2015〕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精神,完善扶持创业政策,形成全市创业新机制,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富民之源。激励创业是拓宽就业渠道,提升就业质量的重要途径,是增强经济发展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各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增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识,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培育创业精神、提升服务水平,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自主创业。力争2015年至2018年,每年促进创业8000人以上,带动就业3.5万人以上,全市新登记注册初创企业户数、吸纳从业人员人数平均每年增长10%以上,创业带动就业效果明显提升。
二、工作任务
(一)加大创业教育和培训力度。鼓励各区和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面推进创业意识教育,将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开设创新创业类课程,将其融入专业课程或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大力加强创业培训(实训),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教育培训机构等申请设立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创新创业培训方式,积极推行创业模拟实训和创业案例教学,提高创业培训质量。优化创业教育培训师资结构,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创业者、职业经理人和其他专业人员加入师资队伍。推进创业创新教育示范学校建设,搭建创新创业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学校依托现有资源建设创业学院,积极向省申请奖补。(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二)降低企业登记门槛。深化企业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企业登记联合审批制度,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一站申请、三证同发”及后续“三证合一”。对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失业人员、残疾人等群体投资创业提供登记注册“绿色通道”服务。支持创业者依法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股权等多种出资方式投资创业中小微企业。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对未领取产权证的经营场所,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允许将符合条件的自有住房、租赁房和其他用房作为登记注册场所。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部署,简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程序。(市工商局、民政局牵头)
(三)落实有关收费减免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省各项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政策。严格执行《广东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收取。对初创企业(包括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工会费。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服务收费,以及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收费,对初创企业均按不高于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国税局、地税局等单位配合)
(四)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非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可参加创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免费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创业培训机构可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相应补贴,其中创办企业培训每人最高1000元。支持有关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开发创业培训(实训)项目,对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纳入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按每人最高2500元给予补贴。帮助初创企业经营者提升素质能力,支持我市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积极争取纳入省每年按每人1万元标准,资助不超过500名初创企业经营者的资助范围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五)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 5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六)给予租金补贴。对入驻我市各级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每年最高6000元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科技局、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
(七)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劳动者自主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个人贷款额度最高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可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金融局配合)
(八)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 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九)对优秀创业项目给予资助。各区可结合产业发展规划,每年在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新型电子信息、半导体照明、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文化产业、现代服务业、电子商务、互联网、物联网、现代农业、家庭服务业等领域中,遴选一批优秀创业项目并给予重点扶持。市从各区推荐的优秀创业项目中评选一批市级优秀项目,由市财政给予每个项目5万元至20万元资助,并支持其申报省级优秀项目。对获得我市市级创业大赛(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主办)前三名(或相当奖级),并于获奖之日起两年内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由市财政给予每个项目5万元至20万元资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科技局、教育局,团市委配合)
(十)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依托我市高校现有资源建设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加大孵化基地建设管理等资金投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社会资本入股等多种形式,投资建设一批功能配套完善、创业条件好、承载力强的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按实际孵化成功(注册登记并搬离基地)户数每户不超过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对达到市级示范性基地评选标准的,由市财政按每个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十一)推行补贴申领发放“告知承诺制”和“失信惩戒制”。创业者凭身份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承诺在6个月内提交下列材料的,可申请先行核发以下补贴:申请人承诺提供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可先行核发一次性创业资助;申请人承诺提供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和缴纳租金凭证,可先行核发租金补贴;申请人承诺提供税务登记证和所吸纳就业人员最近3个月社保缴费凭证,可先行核发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应材料的,最迟应在承诺期限到期之日起15日内将补贴资金退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账户。逾期不退回补贴的,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并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有关骗取财政资金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追究刑事责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牵头)
(十二)推进网上办理业务。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快公共创业服务信息网和业务管理系统建设,加强信息共享,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办理补贴申请、核发等业务。申请补贴所需资料和信息可直接通过信息系统获取或验证的,不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书面材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
(十三)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各区要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补贴发放等“一站式”创业服务,及时发布创业扶持政策、办事流程、创业信息、服务资源等公共信息。完善政府购买社会创业服务目录,市有关部门、各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政府购买社会创业服务项目清单,购买服务项目可包括信息服务(项目开发、政策资讯等)、事务代理(工商、会计、税务等)、咨询指导(管理、法务、融资等)、创业孵化基地运作管理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十四)充实创业导师团队。聘请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职业经理人、专家学者以及熟悉创业政策的政府工作人员,组建行业面广、业务精通、责任感强的创业导师团队。建立创业导师结对帮扶创业工作机制,对创业者分类、分阶段进行帮扶和指导。建立创业导师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创业导师参加创业志愿服务的,可根据实际出勤时间向与其签订聘用协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交通伙食费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工商联、团市委、市妇联等单位配合)
(十五)放宽创业者入户、子女入学等条件。初创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法定代表人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创业地;适当增加创业者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的积分分值,具体办法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实际制定。(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发展改革局、教育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市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总召集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单位共同参与,负责就业创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重点加强对创业工作的研究和协调,推进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发挥媒体舆论引导作用,广泛宣传创业政策,积极培育创业典型,激发劳动者创业热情,营造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良好氛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
(二)落实创业扶持资金。本实施意见所列有关补贴项目由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创业培训机构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发放工作。各区、各部门不得以户籍、身份等设置限制条件。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财政安排解决;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创业导师交通伙食费补贴由市、区财政按属地原则分别安排解决。除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奖补和市级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由市财政安排外,其余各项补贴可按规定从省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或中央补助我市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区财政安排。各区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必要的组织实施和服务经费。市对促进创业效果好、资金支出规模大的地区,在中央、省有关专项资金安排时给予相应支持。(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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