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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办理指南

来源: 最后更新:22-06-15 05:16:59

导读:呼和浩特市城乡困难人员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呼和浩特申请城镇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办理指南

  事项名称:

  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办理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的通知》《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申请条件:

  持有本市户籍的困难群众,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办理渠道:

  (1)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网上申请: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进入微信小程序搜索“呼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微平台”申请低保。

  联系电话:

  市民政局:0471-5182797;新城区民政局:0471-6218123;回民区民政局:0471-3824058;玉泉区民政局:0471-6373631  ;赛罕区民政局:0471-4211562;土默特左旗民政局:0471-2642979;托克托县民政局:0471-8513237  ;和林格尔县民政局:0471-7191702;清水河县民政局:0471-7910331 ;武川县民政局:0471-8819781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市四区)、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五个旗县)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材料:

  家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残疾证、学校证明、就业状况证明、病情诊断书、慢病手册、家庭收入证明(有固定收入的提供近三个月加盖银行公章的工资流水)等和旗县区民政部门需要提供的证明。

  办理流程:

  呼和浩特市城乡困难人员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标签: 民政局  户籍  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  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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