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6-14 06:24:49
➤江西省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赣建金〔2022〕5号):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渡过难关,现就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及时补缴。企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应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提出缓缴及补缴方案。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缓缴事项,审批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缓缴期满或提前终止缓缴后,企业可一次性补缴或分期补缴,补缴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受新冠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经申请不作为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不计罚息。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作逾期处理的截止时间。
三、各地要按照“租购并举”的要求,结合当地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合理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租房提取力度,更好地满足缴存人特别是新市民、青年人等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
四、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充分了解政策和办理要求。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线上服务优势,通过综合服务平台等渠道,实现更多业务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保障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平稳运行,为企业和缴存人提供便捷、高效服务。要主动服务困难企业和群众,及时解决办理中遇到的困难。
五、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抓好落实。按《通知》要求,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具体实施办法,并于6月底前将本地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各地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积金监管司关于定期报送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情况和恢复情况的通知》(建司局〔2022〕26号)要求,落实专人负责,按时报送相关情况,确保信息和数据准确、完整。
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为2022年底。对于落实今年4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印发的《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缓缴进一步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的通知》(赣建金〔2022〕3号)而出现企业缓缴期超过2022年底的,可按原确定的缓缴期执行,缓缴期间经济效益好转的企业,可提前至2022年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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