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时期:
怀孕准备 怀孕 分娩 宝宝0-1岁 宝宝1-3岁 宝宝3-6岁

厦门留学人员落户攻略 厦门留学人员落户流程

来源: 最后更新:22-06-08 06:24:03

导读:来厦门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和海外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厦门留学人员落户攻略

  一、申请条件

  来厦门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和海外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二、申报材料

  经厦门人社局核准的已落实接收单位,户口尚未注销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子女

  1.《申请入户登记表》

  2.市人社局留学中心通过网上推送的《落户人事信息》(窗口民警打印存档)

  3.中国护照

  4.本人及其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结婚证》

  6.子女出生证明(提交的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机关公证,附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人员翻译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翻译人员签名)

  7.落户地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原件或市房管局出具的《厦门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查询结果》原件。

  8.落户单位集体户的,应提供单位集体户首页复印件。

  经厦门人社局核准的已落实接收单位,户口已注销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子女

  1.《申请入户登记表》

  2.市人社局留学中心通过网上推送的《落户人事信息》(窗口民警打印存档)

  3.原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通过内部核查,不要求申请人提交)(户口已注销的留学人员及配偶、子女)

  4.中国护照

  5.《结婚证》

  6.子女出生证明(提交的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机关公证,附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人员翻译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翻译人员签名)

  7.落户地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原件或市房管局出具的《厦门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查询结果》原件。

  8.落户单位集体户的,应提供单位集体户首页复印件。

  说明: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进行核验,如涉及到省外派出所提供的材料需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三、办理方式

  1、现场办理:带齐材料到拟落户地区行政服务中心(拟落户地在翔安区的,到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分中心)户口受理窗口申请。

  2、网上办理:进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或“福建治安便民微信公众平台”进行网上申报,经区公安人口管理部门网上预审并通过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原件送到拟落户地区行政服务中心(拟落户地在翔安区的,到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分中心)户口受理窗口办理。

  

  办理地点、电话、时间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思明区

  地点:思明区莲前街道前埔东路20号思明区行政服务中心8楼公安服务厅3号、4号、6号、7号窗口

  电话:0592-5302922

  湖里区

  地点:湖里区枋湖南路29号湖里区行政服务中心五楼6-15号公安窗口

  电话:0592-5383551

  集美区

  地点:集美区杏林街道诚毅大街1-1号一楼19-20号公安分局综合受理(1)窗口

  电话:0592-6195250

  海沧区

  地点:海沧区嵩屿街道滨湖北路9-1号行政服务中心二层17、18号窗口

  电话:0592-6050756

  同安区

  地点:同安区祥平街道银湖路8号同安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办事大厅8号、9号公安窗口

  电话:0592-7558218

  翔安区

  地点:翔安区新店镇新莲路266号一楼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分中心2、3号户籍窗口

  电话:0592-7628816

  市人社局:0592-12333

  五、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无调查事由,当场办结。

  六、费用

  免费

标签: 厦门市  窗口  集体户  原件  留学人员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本文地址:http://www.bbbaike.com/baike/techan/274825.html

声明: 本站文章均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 如有异议 请与本站联系 联系邮箱:kefu#bbbaike.com (请把#替换成@)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合作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 2022-2024 宝宝百科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2023005727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