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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一览 天津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来源: 最后更新:22-06-03 06:22:55

导读:天津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内容见正文。

  天津停止享受工伤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工伤职工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工伤医疗费;

  (二)工伤康复费;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五)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六)生活护理费;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丧葬补助金;

  (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二)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

  (三)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标签: 补助金  伤残  工伤  待遇  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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