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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关于做好2022年度长春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 最后更新:22-05-24 06:25:02

导读:根据《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及《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现就2022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申报范围

  所有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二、 申报内容

  2022年度长春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2021 年度参保职工应发工资总额为标准进行申报。参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J60号)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按照《关于公布2020年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 2021]J209号)规定,2020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 72057 元。

  因此,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8014.25元/月,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3602.85元/月,执行周期为2021年 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三、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

  2022年度长春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首选采取网上申报形式。参保单位需登录“吉林省工伤网上服务大厅”(http://119.53.252.76:9090/siweb/login.do?method=unit), 按照统一要求及流程完成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其中需要上传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2.邮件发送

  如网上申报有困难,疫情期间可以采取发送邮件的形式,具体操作办法,发送邮件提出申请-窗口回复该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模板-单位导入工资信息-将导入信息通过邮件发送社保工伤保险指定邮箱(3053143998@qq.com),发送主题为:基数申报+单位编号。

  四、申报期限

  各参保单位请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新的缴费基数自2022年1月1日适用,同时补缴2022年新基数申报前工伤保险费差额部分。对逾期未申报的,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

  附件: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标签: 基数  工伤保险  单位  参保  长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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