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23 06:23:20
非东莞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
(1)自2022年5月1日起,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购买第1套商品住房(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商品住房,下同)的,须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保”)或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证明(注:“以上”包含本数,下同);购买第2套商品住房的,须提供购房之日前4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36个月以上社保或个税证明。
(2)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具有国家承认的最高学历为本科以上【含国(境)外本科以上学历、学位】,或具备职称(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能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或个税证明的,可以在本市购买第1套商品住房;购买第2套商品住房的,须提供购房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24个月以上社保或个税证明。
(3)对拥有2套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商品住房。
(4)根据《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东建〔2022〕4号),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或三孩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24个月以上社保或个税证明的,可以新增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申请人双方为合法夫妻关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按上述购房政策执行:①2016年1月1日后共同生育或依法收养第二个子女的;②2021年5月31日后共同生育或依法收养第三个子女的;③2021年5月31日前取得相关职能部门再生育审批共同生育第二个或第三个子女,且该第二个或第三个子女未成年的;④2021年5月31日前依法收养第二个或第三个子女的,且该第二个或第三个子女未成年的。夫妻离婚的,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权的一方再婚再生育且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登记在该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住房套数(如有)可不计入其再婚家庭的住房套数。
(5)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有“双(多)证房”但实质作为一套住房使用的,在核验购房资格时,该“双(多)证房”视作一套商品住房(关于“双(多)证房”认定问题将另行制定操作细则)。
申请材料:
(1)窗口办理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①已婚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A.《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商品住房(或企业购房)情况申报表(存量商品住房)》;
B.购房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C.户籍证明;
D.婚姻证明(结婚证);
E.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或收养证明、批准再生育子女决定书或再生育子女申请表(有未成年子女的提供或涉及二孩、三孩家庭购房政策的提供);
F.符合购房套数资格条件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原《税收完税证明》)原件;
G.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职称(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如有)。
②离婚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A.《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商品住房(或企业购房)情况申报表(存量商品住房)》;
B.购房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C.户籍证明;
D.婚姻证明(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离婚材料);
E.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或收养证明、批准再生育子女决定书或再生育子女申请表(有未成年子女的提供或涉及二孩、三孩家庭购房政策的提供);
F.符合购房套数资格条件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原《税收完税证明》)原件;
G.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职称(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如有)。
③未婚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非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
A.《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商品住房(或企业购房)情况申报表(存量商品住房)》;
B.购房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C.户籍证明;
D.未婚证明;
E.出生医学证明(有未成年子女的提供);
F.符合购房套数资格条件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原《税收完税证明》)原件;
G.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职称(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如有)。
(2)线上办理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通过省电子证照库或内部共享信息获取信息的广东省内户籍居民。
①已婚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A.《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商品住房(或企业购房)情况申报表(存量商品住房)》;
B.购房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C.户籍证明;
D.婚姻证明(结婚证);
E.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或收养证明、批准再生育子女决定书或再生育子女申请表(有未成年子女的提供或涉及二孩、三孩家庭购房政策的提供);
F.符合购房套数资格条件的社保证明。
(注意事项:A线上填写,B、C、D、E通过省电子证照库获取信息,F通过内部共享信息获取信息。)
②离婚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A.《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商品住房(或企业购房)情况申报表(存量商品住房)》;
B.购房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C.户籍证明;
D.婚姻证明(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离婚材料);
E.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或收养证明、批准再生育子女决定书或再生育子女申请表(有未成年子女的提供或涉及二孩、三孩家庭购房政策的提供);
F.符合购房套数资格条件的社保证明。
(注意事项:A线上填写,B、C、D、E通过省电子证照库获取信息,F通过内部共享信息获取信息。)
③未婚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非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
A.《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商品住房(或企业购房)情况申报表(二手商品住房)》;
B.购房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C.户籍证明;
D.未婚证明;
E.出生医学证明(有未成年子女的提供);
F.符合购房套数资格条件的社保证明。
(注意事项:A线上填写,B、C、D、E通过省电子证照库获取信息,F通过内部共享信息获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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