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4:54:51
南京市市区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省部属单位、外地在宁单位、部队所属单位、企业等),按上年年末实际在册职工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各行业的征收标准如下:
江北新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城镇垃圾处理费依据各区征收标准执行。
城镇垃圾处理费按年计征,征缴期限为每年12月31日前。2021年税务部门仅征收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2021年12月31日的城镇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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