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4:52:09
可以提取。
办理时间:
1、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9:00-12:00 13:30-17:00(夏时制下午14:00-17:00);
2、银行网点:工作日9:00-11:30 13:30-17:00
办理材料:
(1)拆迁补偿协议;
(2)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房屋买卖契约》(产权调换安置专用);
(3)购房款发票;
(4)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5)提取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政策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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