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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企业预收账款如何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3:25:32

导读: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纳税义务确定时间不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增值税

  1.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拓展阅读:2022南京税务申报期限

  一、3月、7月、8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9日。

  三、2月1日至6日放假6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四、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4日放假4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

  六、6月3日至5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20日。

  七、9月10日至12日放假3天,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20日。

  八、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标签: 期限  预收款  货物  当天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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