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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消费税怎么确定预收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3:25:25

导读:南京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当天。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除金银首饰外),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95号)

  拓展阅读:环境保护税需要进行税费种认定吗?

  环境保护税与其他税种不同,不需要进行税费种认定操作,只需要填写《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表》就可以进行申报操作。

  录入基础信息: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表”模块,在“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填写基础排污信息保存后,填写对应附表,保存后就完成了基础信息录入。

标签: 环境保护  税源  消费税  信息  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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