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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高淳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2:05:48

导读:南京市于2020年7月发布《南京市高淳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一起来看看。

  为保障被征收人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称直管公房承租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第318号令)《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对本区内房屋征收的补偿补助奖励标准和补助费标准作以下规定:

  一、关于住宅房屋的规定

  (一)征收补偿补助项目和标准

  1、搬迁补助费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搬迁时发生搬迁费用和设备迁移费用,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每个权证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2、临时安置费

  房屋被征收后进行安置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25元,每个权证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

  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实行申购征收安置房的,按照申购征收安置房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费标准发放。

  3、征收住宅房屋,设备拆移补助费

  (1)原有管道煤气拆除,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补助费: 2500元/户。

  (2)固定电话拆移补助费: 310元/部。

  (3)有线电视拆移补助费: 400元/户。

  (4)宽带网拆除补助费: 500元/户。

  (5)空调拆装补助费: 400元/台。

  (6)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补助费: 400元/台。

  (7)被征收房屋的使用人,电增容至8千瓦的,补助费280元/户。

  征收非住宅房屋,拆除管道煤气、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补助费参照征收住宅房屋标准补助。

  4、重大疾病、困难家庭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内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或者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且在奖励期内完成签约、搬迁的,可给予困难补助。

  (1)患有重大疾病的,每人给予不超过3万元补助;一级残疾人,每人给予不超过3万元补助,二级残疾人,每人给予不超过2.5万元补助,三级残疾人,每人给予不超过1.5万元补助,四级残疾人,每人给予不超过I万元补助;同一人不重复补助。

  (2)低保户家庭每户给予不超过3万元补助,低保边缘户家庭每户给予不超过2万元补助。对同时具备上述(1)、(2)二项补助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其中一项补助。

  5、困难补助发放依据

  上述困难家庭、重大疾病、残疾人的被征收居民,申请困难补助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后填表随协议发放。

  (1)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必须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登记在册。

  (2)重大疾病患者,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原件。

  (3)残疾人,须提供区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

  (4)其他符合规定的相关证件。

  (二)房屋搬迁奖励

  1、计奖前签订协议、完成搬迁奖励对在房屋征收决定公示后,正式计奖前已达成协议、完成搬迁的,给予每个权证10000 元的提前搬迁奖励。

  2、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1000元的签约搬迁奖励。

  3、提前搬家奖励费

  被征收人或者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奖励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结合签约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每平方米500元计算搬家奖励,每个权证不足30000 元的补足至30000 元;

  (2)自第31日起至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以第(1)项确定的提前搬家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等额递减5%;

  (3)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以第(1)项确定的提前搬家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等额递减10%。

  第45日奖励费金额与第44日相同。

  (4)违章建筑不予支付提前搬家奖励。

  二、征收补偿最低标准

  参照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对在我区仅有一处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住宅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分为:

  1、对选择产权置换或申购征收安置房的,以最小户型建筑面积45平方米的征收安置房作为最低保障,获得的补偿款不足购买的,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补足。

  2、对放弃产权置换、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仅选择货币补偿的,参照区物价部门核准的保障项目中共有产权保障房销售价格4420元/平方米,以20万元作为征收补偿最低标准。

  三、附则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高淳区2018年2月2日发布的《南京市高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的规定》同时废止。在此之前已发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标签: 补助费  房屋  万元  公房  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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