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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2:02:57

导读:南京关于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纳税人什么时候缴纳契税?一起来看。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2.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

  3.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4.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标签: 契税  纳税人  权属  土地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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