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1:36:18
“无房家庭”须南京市户籍、南京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申请开具购房证明时满足如下条件:
1、2年内无自有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
2、前1年内在南京连续缴纳12个月城镇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如无法提供在南京缴纳的城镇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的,须南京户籍满5年。
▶如何使用电子购房证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答:在认购或签约阶段(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除外),购房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示电子购房证明,开发企业在"房地产综合业务系统”中对购房人的购房证明进行绑定,置为“待使用”状态; "待使用”状态的购房证明不能在其他场合再次使用。当进入交易(合同)备案阶段,房产部门将“待使用"状态的购房证明设置为"已使用”状态。
▶如何使用电子购房证明购买二手住宅?
答:在交易备案阶段,由购房人出示电子购房证明,由房产部门核验其购房资格,并将购房证明置为"已使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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