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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美亭贸易中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及补偿标准2021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1:14:55

导读:2021年10月南京市江宁区发布《望远路与汉侯路改造涉及南京美亭贸易中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望远路与汉侯路改造涉及南京美亭贸易中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云台山河以南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需对望远路与汉侯路改造涉及南京美亭贸易中心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318号令)《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宁建征字2019]490号)《南京市江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江宁政发2020]4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目的

  云台山河以南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二、征收范围

  江宁区秣陵街道望远路以北南京美亭贸易中心的部分房屋(具体范围以房屋征收红线为准)

  三、基本情况

  南京美亭贸易中心部分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约3196.4平方米,总占地面积约2.7亩。

  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用途的认定与价值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用途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合法权证手续的记载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按法定程序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n房地产评估技术规范评估确定。

  五、征收补偿方式

  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的非住宅房屋不符合规划控制、节约集约用地、产业发展导向的,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六、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

  (一)搬迁奖励费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约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5%的奖励。仅选择货币补偿的,还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10%的奖励。

  (二)设备的拆除、安装、搬运和重置费用

  1.征收生产用房时,对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8%的设备迁移费。

  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时,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4%的设备迁移费。

  特殊设备设施的迁移费,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2.对不可搬迁设备或移动后无法再使用设备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业停产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

  停业停产损失的补偿无法采用评估方式确定的,对非住宅房屋中的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其房地产评估价格8%的停业停产损失补偿;对非住宅房屋中的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其房地产评估价格5%的停业停产损失补偿。

  (四)房屋设备拆移有关补助标准为:

  1.固定电话拆移补助费:310元/部;

  2.有线电视拆移补助费:400元/户;

  3.宽带网拆除补助费:500元/端口;

  4.空调拆装补助费:500元/台;

  5.管道煤气拆除补助费:2800元/户;

  6.热水器(含太阳能热水器)拆除补助费:3000元/台;

  7.被征收房屋的使用人已电增容至8千瓦的,补助费:280元/户。

  七、征收补偿资金

  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八、征收实施步骤

  (一)自下达征收决定后,开展评估机构选定等工作。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先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抽签方式确定。

  (二)评估机构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初步评估结果公示后,由征收实施单位送达评估报告。

  (三)征收签约期限内,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双方协议约定的期限获得补偿并完成搬迁。

  (四)征收签约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江宁区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九、征收实施单位

  南京未来科技城管理委员会。

  十、征收签约期限

  自征收决定下达后的120日内。

  十一、其他事项

  (一)有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按照租赁协议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二)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内未签约交房的被征收人,不享受《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318号令)和《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宁建征字〔2019]490号)《南京市江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江宁政发〔2020]48号)规定的奖励。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标签: 房屋  江宁  补助费  南京市  房地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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