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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哪些损失交强险不负责赔偿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10:44:24

导读:南京有哪些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南京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费用有哪些?一起来关注。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被保险机动车在下列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2.驾驶人醉酒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标签: 损失  驾驶人  被保险人  交通事故  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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