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10:38:00
江苏是电动自行车生产、使用大省,全省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约有3800万辆。电动自行车的迅猛发展,在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交通秩序、公共安全带来压力。江苏在全国省级层面率先就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就是为了解决电动自行车行业发展和日常使用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处理好促进产业发展、方便群众出行与保障公共安全之间的关系,让这一绿色、便捷的交通运输方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5月1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共5章46条,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根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结合江苏省情实际,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和维修,登记和通行,保障和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范。
明确职责义务,推进协同共治
条例除关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外,还对生产、销售、维修、通行、停放以及退出等全链条、各环节统筹考虑、全面规范,推动形成闭环管理。因此,条例第二条明确了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确立了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第四条、第五条对政府及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作了明确。第六条要求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生产、销售、维修、回收等经营活动。同时,为了推动全社会形成遵守交通秩序、文明出行的好风尚,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开展安全教育,要求学校、媒体履行宣传教育责任;第八条对投诉举报作了规范。
加强源头管控,消除安全隐患
当前,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非法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两轮车,往往容易超速行驶、违规通行,从而引发大量交通事故,严重危害交通秩序和人身安全。加强源头管控,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非标车流入市场、投入使用。为此,条例在第二章围绕执行新国标,重点从生产、销售和维修等环节入手,规定生产用于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和进口的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的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和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要求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商要委托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明确禁止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在本省销售。同时,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规定了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公开电动自行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信息的查询途径。明确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相关台账、公示相关信息。对拼装、改装、加装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对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和非标车以及所有人置换、提前报废非标车作了倡导性规定。为了保护环境安全,还规定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当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要求不得随意丢弃废旧蓄电池,并对废旧蓄电池管理作出指引性规定。
规范登记通行,引导文明出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要注册登记、领取牌照,权属发生转移要变更登记,灭失报废要注销登记。在登记管理方面,条例着力凸显便民导向,尽可能优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为此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设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系统,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查询等提供便利;可以在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以及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点等场所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点,登记不收取费用。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规定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严禁买卖、伪造、变造和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并授权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外地号牌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在通行规范方面,条例较好平衡了群众便捷出行需求和保障公共安全之间的关系,对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明确提出了“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等九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对“使用满十年”等三类车辆上道路行驶作出禁止性规定,对载物作出指引性规定。此外,条例还明确要求不得醉酒驾驶,不得逆向行驶、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在停放规范方面,条例要求电动自行车停放应当规范、有序,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妨碍通行和影响市容环境。此外,为了回应群众适当放宽载人年龄限制的呼声,条例将搭载人员年龄限制由十二周岁以下放宽到十六周岁以下。为了保障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的生命安全,条例对驾驶、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作出强制性规定,并结合各地实际,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实施的时间和区域。为了推动非标车有序退出同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条例规定“本条例实施前按照省、设区的市有关规定申领临时信息牌的两轮电动车,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上道路行驶,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加强保障监督,解决使用难题
通行难、停车难、充电难、理赔难是电动自行车在日常使用过程中经常遇到的现实问题。条例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强规划建设,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规划。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统筹考虑非机动车的通行需要配套完善交通设施。在建设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居民住宅等时应当建设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并要求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使用单位按照规划用途使用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禁止擅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鼓励和支持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规定居民小区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规范停放充电,条例要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共场所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引导电动自行车规范、有序停放,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为了保障消防安全,条例对电动自行车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和私拉电线、插座充电作出禁止性规定,并要求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有关单位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行保险保障,条例倡导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进一步落实细化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相关企业应当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根据需要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应的保险等。
完善法律责任,确保有效实施
电动自行车管理涉及多个领域和环节,条例规定的一些义务性和禁止性要求,相关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避免重复照抄上位法并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条例专列一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产品质量、产品认证、市容环境、污染防治、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为了保障条例确立的各项规范有效实施,切实增强可操作性,条例对有关的义务性、禁止性规范如佩戴安全头盔等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还明确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将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纳入个人、企业的征信管理体系。
此外,为了提高立法质量,使相关制度设计更加合理可行,更好契合省情实际、回应社会关切,在条例立法过程中省人大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创新工作方法,采取了若干举措,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
进行审议前视频解读。为了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加深入地了解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更加有效地开展审议工作,切实提高审议质量,在常委会一审分组审议前,用视频方式,对条例的立法背景、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了审议前解读。
开展网络问卷调查。在草案修改过程中,专门就条例草案涉及的过渡期、搭载人员的年龄限制、佩戴安全头盔等7个方面的主要问题开展网上问卷调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网友积极参与。
加强立法进程宣传报道。把立法与实施同步考虑、同步推进,通过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多渠道、全方位对立法进程进行宣传报道,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为条例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到基层立法联系点听取意见建议。基层立法联系点是基层群众和社会组织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的重要载体。此次立法,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曲福田亲自带队,赴基层立法联系点南通市崇川区新城桥街道朝晖社区,与社区居民代表面对面座谈,直接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在草案修改中予以吸收采纳。充分发挥了基层立法联系点在立法工作中的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的“直通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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