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7:19:59
长沙县教育人才引进培育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构建教育系统人才引进培育机制,充分发挥人才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深入推进“五好”教育工程,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引进对象,是指从县外引进的在基础教育领域具有丰富教育教学、教研或管理经验的名优校长(园长,下同)、教师(教研员,下同),公开招聘的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本办法实施范围为县教育局二级机构、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四条 人才引进培育工作在县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人才办)牵头抓总,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委编办、县财政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引进条件与类别
第五条 基本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专业能力强,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
第六条人才类别
(一)名优校长
1.第一类名优校长。50周岁以下,5年以上(含5年)省级示范性学校副校长及以上相关任职经历,曾被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名校长或相当荣誉(省级名校长工作室首席校长或团队成员)。
2.第二类名优校长。45周岁以下,3年以上(含3年)地市级示范性学校校长任职经历,曾被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名校长或相当荣誉(市级名校长工作室首席校长或团队成员)。
(二)名优教师
1.第一类名优教师。50周岁以下,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辅导学生在高中学科奥赛全国联赛中获省级赛区一等奖及以上荣誉的学科竞赛教练;教育部组织的学科类现场课堂教学比武、比赛中一等奖获得者;培养过健将级运动员的优秀教师。
2.第二类名优教师。50周岁以下,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省级学科带头人;省级及以上名师工作室首席名师;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正高级教师;特级教师;湖南省芙蓉教学名师;湖南省未来教育家或精英教师培养对象。
3.第三类名优教师。45周岁以下,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地市级学科带头人;地市级名师工作室首席名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学科类现场课堂教学比武、比赛中一等奖获得者。
4.第四类名优教师。40周岁以下,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学科类现场课堂教学比武、比赛中一等奖及以上荣誉获得者。
(三)高校毕业生
1.第一类高校毕业生。全国“双一流”建设高校32周岁以下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定向、委培、独立学院或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人员)。
2.第二类高校毕业生。有教师资格证,本科为师范专业的应届全日制硕士毕业生。
3.第三类高校毕业生。有教师资格证,部属师范大学应届公费师范生。
第七条针对业内知名度高,有一定社会影响力,教学、教研或管理能力突出的特殊人才,由县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
第三章引进待遇
第八条 引进人才在长沙县最低服务期限为5年,在最低服务期内实行年度专项考核,根据考核等次发放生活补贴,当年补贴在次年发放,服务期满后不再发放。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当年的生活补贴。在长沙县首次购房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第九条 引进人才享受以下补贴:
(一)名优校长
1.第一类名优校长。校长:年度专项考核优秀给予生活补贴20万元/年,合格给予生活补贴15万元/年;给予购房补贴10万元。副校长:年度专项考核优秀给予生活补贴12万元/年,合格给予生活补贴10万元/年;给予购房补贴10万元。对带团队(3人及以上)引进的,另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10万元。
2.第二类名优校长。年度专项考核优秀给予生活补贴6万元/年,合格给予生活补贴5万元/年;给予购房补贴10万元。
(二)名优教师
1.第一类名优教师。年度专项考核优秀给予生活补贴20万元/年,合格给予生活补贴15万元/年;给予购房补贴10万元。
2.第二类名优教师。年度专项考核优秀给予生活补贴12万元/年,合格给予生活补贴10万元/年;给予购房补贴10万元。
3.第三类名优教师。年度专项考核优秀给予生活补贴5万元/年,合格给予生活补贴3万元/年;给予购房补贴10万元。
4.第四类名优教师。年度专项考核优秀给予生活补贴3万元/年,合格给予生活补贴1万元/年;给予购房补贴10万元。
(三)高校毕业生
1.第一类高校毕业生。年度专项考核为优秀给予生活补贴12万元/年,合格给予生活补贴10万元/年;给予购房补贴10万元。
2.第二类高校毕业生。年度专项考核为优秀给予生活补贴4万元/年,合格给予生活补贴3万元/年;给予购房补贴3万元。
3.第三类高校毕业生。年度专项考核为优秀给予生活补贴2万元/年,合格给予生活补贴1万元/年;给予购房补贴2万元。
第四章培育激励
第十条激励教育人才队伍快速成长,对新培育的优秀教育人才(指经过培育培养,达到与名优校长和名优教师同等条件的人才)给予一定生活补贴或一次性奖励补贴,生活补贴年限为5年。
第十一条新培育的优秀教育人才类别及补贴奖励标准:
1.第一类名优校长。给予生活补贴10万元/年。
2.第二类名优校长。给予生活补贴2万元/年。
3.第一类名优教师。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给予生活补贴5万元/年;辅导学生在高中学科奥赛全国联赛中获全国一等奖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10万元/生,省级一等奖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5万元/生;教育部组织的学科类现场课堂教学比武、比赛中一等奖获得者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5万元/项;培养过健将级运动员的优秀教师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5万元/生。
4.第二类名优教师。给予生活补贴3万元/年。
5.第三类名优教师。地市级学科带头人、地市级名师工作室首席名师给予生活补贴2万元/年;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学科类现场课堂教学比武、比赛中一等奖获得者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2万元/项。
6.第四类名优教师。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1万元/项。
第十二条加强名师工作室建设管理,搭建名师成长平台,培育一批名师团队,强化名师的引领、辐射作用,对每个市、县级名师工作室,在建设周期内(3年)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工作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每年选树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名师10名,骨干教师10名,分别给予1万元/人、8000元/人的奖励。
第五章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设立教育人才编制管理池,保障紧缺急需教育人才用编需求。引进的教育人才,已纳入编制管理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人事手续,不需要纳入编制管理的,按编外人员进行管理。对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历的高层次人才,可通过发布公告、直接考察的方式招聘。
第十五条调入我县之前已获得教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特级教师、劳动模范等任职资格或荣誉称号的,经审核后予以保留,纳入我县同类人才管理,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引进人才的岗位聘用。由教育局根据引进人才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优先聘用到相应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对引进的符合特设岗位条件的教育人才,按权限上报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后,设置特设岗位,兑现相应待遇。
第十七条对引进的第一类名优校长、第一类名优教师的配偶,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经考察合格后,可作为事业编制人员调入;其他引进人才的配偶,可作相应工作推荐。对引进第一类名优校长、第一类名优教师的子女和第三代子女,可在县内公办中小学、幼儿园选择就读;其他引进人才的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引进和新培育的教育人才,在最低服务期间,由于个人原因离职,或出现违纪违法等情形的,须返还已发放的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
第十九条设立教育人才引进培育专项资金,用于教育人才的引进培育。由县教育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具体实施和绩效评价。由县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引进的教育人才所获的荣誉(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发文表彰或发证确认)必须是近五年所取得,有效时间截至报名之日。同时,符合本办法多项补贴政策条款的,按最高标准予以兑现,不累计享受。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与省市相关人才政策有交叉重复的,按照“时间从新、标准从高、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引进和返聘的已退休名优校长,待遇参照引进教育人才同等待遇执行。新培育的优秀教育人才临近退休的,补贴到退休时间截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人才办)和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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