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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伤认定程序(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6:05:03

导读:工伤职工初次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向所在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书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的技术性等级鉴定。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的技术性等级鉴定。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发生工伤后都需进行鉴定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PS:换句话说,只有当职工因工致残、影响劳动能力时,才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职工只是受到轻微伤害,并不影响劳动能力,则无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如何申请鉴定?

  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初次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向所在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书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初次鉴定结论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受理再次鉴定申请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春华大道99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南区裙楼9、10号门社保服务中心大厅。

  未进行鉴定:能否享有工伤待遇?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职工享受相关待遇的前提,只有评定了伤残等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才能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核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相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标签: 劳动能力  鉴定  工伤  职工  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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