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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出境定居提取公积金的条件 青岛地区公积金提取条件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5:48:16

导读:青岛市职工出境定居的,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内的存储余额,详见正文。

  办理条件

  1.职工出境定居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2.在青就业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且个人账户已封存,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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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材料

  提示:支持电子证照。电子身份证、电子营业执照、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可通过“爱山东”APP申领并出示电子证照,办理业务及咨询。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点此下载

  (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1. 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有效期内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 委托他人办理的,除需提供职工身份证、有效期内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职工本人应在相关事项予以签字确认:

  (1)委托已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备案的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单位经办人应提供身份证原件;

  (2)委托本人直系亲属办理的,代办人应提供关系凭证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3)委托其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

  (三)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境定居签证原件或户籍注销凭证原件。

标签: 原件  住房公积金  身份证  账户  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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