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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结婚登记电话(青岛结婚预约登记)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5:36:33

导读:青岛市七区三市婚姻登记现在支持网上预约以及电话预约登记,七区三市的婚姻登记服务中心的联系电话以及地址已为您整理在正文之中。

  青岛结婚登记办理电话及地址

  【市南区】

  办理时间与办理地点

  办事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105号民生大厦3楼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中午值班) 周六、周日网络预约服务,法定节假日休息

  电话:0532-68896199

  【市北区】

  办理时间与办理地点

  办事地址: 青岛市市北区乐环路18号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30

  电话:0532-88759599

  【李沧区】

  办理时间与办理地点

  办事地址: 青岛市李沧区永年路20号李沧区市民公共服务中心 南楼4楼402室①、②、③、④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中午12:00—13:30值班周六、周日可电话预约办理户籍地为李沧区辖区内的婚姻登记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电话:0532-84634260;0532-84632596

  【崂山区】

  办理时间与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 结婚登记

  办事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新锦路6号青岛国际创新园D1座4楼东区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窗口序号: 16/17/18

  电话:0532-88896990

  【西海岸新区】

  办理时间与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 婚姻登记窗口

  办事地址:

  1、青岛西海岸新区双珠路166号政务大厅3楼 电话:0532-85166022

  2、青岛市黄岛区井冈山路578号恒德大厦3楼登记大厅电话: 0532-86975312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窗口序号: 婚姻登记窗口

  【城阳区】

  办理时间与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 婚姻登记窗口

  办事地址: 青岛市城阳区文阳路675号(城阳市民中心)二楼婚姻登记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 上午工作时间9:00-12:00 下午工作时间13:30-17:00 午间服务时间12:00-13:30

  窗口序号: 1.2.3

  电话:0532-87868075

  【即墨区】

  办理时间与办理地点

  办事地址: 即墨古城万寿宫街033-1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4:40,下午13:30-17:00

  电话:0532-87556167

  【平度市】

  办理时间与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 平度市婚姻登记管理处

  办事地址:平度市北京路379一2号市民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窗口序号: B区2楼

  电话:0532-84389230

  【莱西市】

  办理时间与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 婚姻登记处

  办事地址: 莱西市天津路9号

  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8::0--下午5:30;冬季上午8:30--下午5;00

  电话:0532-88400682

  【胶州市】

  办理时间与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 婚姻登记处

  办事地点:胶州市北京路行政东楼裙楼2楼

  电话:0532-82206502;0532-82206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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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需申办材料

  (1)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3)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4)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5)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6)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7)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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