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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流动人员档案)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5:30:56

导读:近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是反映流动人员政治面貌、道德品行、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实绩、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是国家档案和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服务人才的重要载体,是流动人员参加机关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办理政审考察、申报职称评审和核定社保待遇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包括哪些?

  (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六)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

  (七)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管理服务机构和职责是什么?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包括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

  其他任何未经授权的单位不得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

  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档案。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一)档案的接收、转递;

  (二)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三)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四)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五)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聘)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

  (七)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等。

  跨地区就业创业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管理。

  档案管理收费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不得收取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

标签: 人事档案  人员  服务机构  档案  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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