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5:29:01
答:天津公租房资格审核主要是在申请人在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建设委提出申请后,住建委对申请人户籍、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区住房建设委会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
①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区住房建设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异议内容予以核实,并反馈核实结果。
②对公示内容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建设委会准予申请人在资格有效期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资格审核内容
1.户籍认定
申请家庭户籍以户口簿记载为准,按具有市内六区、环城四区的城镇居民户籍(含因就业在本市落户的单位城镇户籍集体户口)认定。
户籍落在已发布征收公告的征收片的家庭申请公租房,各区住建委不受理其申请。如确为非被征收人或非安置对象的,须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征收单位出具《征收(补偿)安置情况证明》后,可受理其申请。
2.人口认定
申请家庭人口按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认定。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户籍父母也可作为家庭人口认定。离婚未满1年人员,可作为家庭成员与同户籍父母共同申请。
家庭人员中有因结婚新增、新出生、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津定居、退出现役、在外地上学毕业、离婚、知青及其子女、刑满释放人员迁入申请人户籍的,或按政策在津新落户的,不受落户时间限制。因其他原因迁入申请人户籍满3年的,可作为家庭人口认定。
父母为市内六区、环城四区以外户籍的未满18周岁人员,可由其同户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申请人共同申请。父母已双亡的未满18周岁人员,应当随其合法监护人共同申请。
3.住房认定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的,视为无房;家庭成员名下有住房的,按该处住房面积认定;家庭成员有两套(处)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认定。
①申请家庭有私产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不动产权属证明记载面积认定;承租公有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计租面积乘以相应系数计算。高层和多层成套住房系数为1.3;平房和非成套住房系数为1.15。
②申请家庭原住房出售或置换,且家庭成员名下没有其他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已出售或置换住房面积核定计算;家庭成员再购买住房的,按所购住房面积计算;住房出售或置换3年以上的,已出售或置换住房不认定面积。
③申请家庭原住房被征收(拆迁)实行货币安置,且家庭成员名下没有其他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记载的面积核定计算;住房被征收(拆迁)3年以上的,被征收(拆迁)住房不认定面积。
④离婚人员住房以法院判决或者离婚协议及履行结果为依据认定。
⑤申请家庭户口簿有迁移记录,且迁移时间不满3年的,须对迁移地址房屋情况进行核查。申请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住房不作为现住房认定。
4.收入核查
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对有关规定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民政局将核查结果转户籍所在地区住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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