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5:16:44
一、重庆产假国家规定
一、正常生育: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即:我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8天+80天=178天
注:因为是新发布的政策,可能与部门执行有出入,具体以执行为准
二、难产产假:
难产(剖宫产)增加15天。
三、流产产假:
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怀孕4个月以上(包含4个月)42天;
四、多胞胎生育:
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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