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5:06:32
青岛市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当年度1月份正常缴纳医疗保险平均缴费基数÷30)×生育津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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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可以享受的待遇有两部分:一部分是职工生育津贴;另一部分是产假工资。其中,生育津贴是国家规定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待遇标准由医保部门政策规定;产假工资是山东省依法增加的60天部分,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待遇标准由人社部门政策规定。
生育津贴享受条件: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流、引产的,在我市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以上,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或流、引产时已正常参保一个月以上但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满1年后,可补领生育津贴。享受生育津贴期间中断缴费的,暂停发放;补缴后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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