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4:50:47
✪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镇(街)卫生健康工作机构。(点击查看各办理地点信息)
符合条件的育龄妇女本人生育后30天内向分娩时户籍或居住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必要时,可以经当事人委托,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办理申请。
注意:2020年12月17日,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青岛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延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育龄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方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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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金领取单位的确定
1.婚嫁到青岛市但尚未落户的符合补助条件的育龄妇女,到男方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申请补助。
2.户籍在青岛市的符合补助条件的育龄妇女,到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申请补助。
3.流入青岛市的外地育龄妇女在不同区(市)居住的,居住时间累计计算,补助资金由分娩时居住的区(市)负担。
育龄妇女在一地领取补助后不得在另一地再次领取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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