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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重庆医保严格落实各项措施 重庆市对疫情的措施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4:50:10

导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各项措施,包括确保参保人待遇不受影响、严格落实“即参即享”政策、做好特殊疾病管理工作等。

  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各项措施

  (一)确保参保人待遇不受影响。区县各级医保部门应按照《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工作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一)》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意见,疫情期间,对外加强与当地税务、财务、银行的沟通和联系,做到主动对接,及时对账;对内积极配合参保部门,及时确认到账信息,确保参保人待遇结算不受影响。

  (二)严格落实“即参即享”政策。对疑似和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未享受医保待遇患者,严格落实“即参即享”政策,确保其参保缴费次日开通医保待遇;若其在疑似或确诊时处于参保待遇等待期的,其即参即享的开通待遇时间为疑似或确诊之日。即参即享政策为我市切实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医疗救治有保障的特殊举措,待参保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愈出院后的次日,应将其医保待遇恢复到正常待遇等待期,此前即参即享开通待遇的时间段不在待遇等待期中扣除。

  (三)做好特殊疾病管理工作。疫情期间,对特病办理的集中鉴定工作改为随到随检,特病鉴定的次月起生效。允许医疗机构根据特病患者实际情况,可将处方用药量放宽到3个月,减少病人到医疗机构配药次数。

  (四)允许延期办理医保经办业务。用人单位或个人未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疫情期不计入参保业务办理时限,允许疫情结束后补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允许参保人逾期办理自2020年1月21日之日起的参保登记、参保接续补缴、用人单位退休人员不足年限补缴等业务,参保人在疫情防控期间逾期办理新生儿参保登记、参保人停断保接续补缴、用人单位退休人员不足年限补缴等手续的,在疫情解除前,疫情防控期时间不计入新生儿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和参保人3个月内接续补缴、用人单位退休人员3个月内不足年限补缴手续等办理时间的计算。参保人可在疫情解除后接续计算办理时限,并补办相关手续,按规定完成补办手续后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各区县(自治县)医保经办机构可视实际情况延长定点医药机构每月医疗、药品费用结算单报送时限,可根据系统数据先行结算拨付(可先通过传真、电子邮件、QQ等快捷方式向经办机构先行报送相关资料,待疫期解除后补报结算单详细资料),减轻医药机构工作人员跑腿压力。

  (五)做好医保基金及时结算拨付。严格按照我市医保经办流程的相关规定,督促业务部门做好与辖区内医疗机构年初预付金统计和月结算工作,依据结算单据,及时向当地财政请款,并将款项及时拨付到医疗机构;做好居民医保大病费用的拨付工作。按照本辖区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的居民大病服务协议,一方面切实履行投医保费的拨付义务,做到及时申请,及时划拨。一方面督促商业保险公司及时划拨赔款,确保参保人待遇及时兑现;严格按照渝医保发〔2020〕3号和渝医保发〔2020〕5号文件的要求,做好与同级财政的资金安排,落实医保费用先行垫付等工作,有效保障确诊和疑似患者(含异地就医患者)的医疗费用;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报销开辟专用通道,确保随到随办,优先结付。

  (六)简化谈判药品使用程序。疫情期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使用审批暂时下放医院,程序调整为由经治医生评估,科室负责人审批后报医院医保办备案,经办机构适时抽查。

  (七)优化异地就医服务工作。疫情期间,为有效减少参保人员前往窗口办理业务,全市优先推行电话备案、手机app等“不见面”备案方式,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保持本辖区异地备案电话畅通(有条件的,增设备案专线电话),安排专人值守。同时,做好宣传工作,让参保人尽量选择电话、手机app等“不见面”的备案方式。

  

  

  

  

  

标签: 参保  医保  疫情  待遇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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