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4:44:51
在南京,按规定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全部产权自住住房(或部分份额的共有产权保障房)、建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申请材料:
1.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
借款人及其配偶均需提供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非南京市户籍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出具《居住证》;借款人配偶为现役军官(含士官)的,出具军队统一签发的有效期内的证件。
2.婚姻状况证明
借款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
借款人未婚的,应签订《婚姻状况声明书》;借款人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借款人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3.购房贷款须提供的材料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期房的提供经备案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购买商品房现房(自管产)的提供合法有效的商品房现售合同和开发单位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加盖不动产登记专用章的《南京市不动产转移登记联系单》和《南京市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表》原件。
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卖方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地址不一致的,提供住房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南京市街巷门牌号码编排(变更)证明单》。
不低于20%的购房首付款发票或付款证明。
以拆迁补偿款作为首付款的提供《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4.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须提供的材料
借款人在国有土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街道(镇)以上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大修证明原件。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造价评估报告。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工程合同原件、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原件。
有共同出资人的,共同出资人亲笔签名的同意抵押承诺书。
5.借款人和共有权人亲笔签字的《共有权人同意抵押承诺书》、《自行安置承诺书》。
6.同意受委托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并打印《个人信用报告》(银行专业版)的承诺书。
7.异地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借款人配偶在省级机关分中心、南京铁路分中心、省监狱管理局管理部、华东石油局管理部缴存公积金的,借款人可以在本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在配偶方缴存机构申请公积金贷款。
在本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提供分中心(管理部)盖章确认的公积金缴存证明(注明开户日期、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连续缴存时间)及贷款情况证明(有效期三个月);在配偶方缴存机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本中心提供上述公积金缴存、贷款相关证明(有效期三个月)。
8.收入证明
办理组合贷款的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商贷银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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