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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贵安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贵阳贵安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4:18:22

导读:贵阳贵安人才分类共有6个认定类别,分别为:国际顶尖人才(A)、国家级领军人才(B)、省部级领军人才(C)、市级领军人才(D)、市级优秀人才(E)、市级产业人才(F)。

  贵阳贵安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筑人才办〔202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贵阳贵安人才“强省会”行动若干政策措施》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分类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体现行业人才特点,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兼顾的原则。

  第三条 人才分类认定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贵安新区、各区(市、县、开发区)、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 建立人才认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国资委、贵安新区等相关单位组成。

  第五条 建立《贵阳贵安人才分类认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设6个认定类别,分别为:国际顶尖人才(A)、国家级领军人才(B)、省部级领军人才(C)、市级领军人才(D)、市级优秀人才(E)、市级产业人才(F)。经认定的人才,按程序发放“贵阳人才服务绿卡”,持卡享受相应优惠政策,政策待遇按就高原则享受。

  第六条 建立《目录》动态更新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目录》修订完善等管理工作。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人才特点和实际情况,提出本行业、本领域人才建议认定标准,经人才认定联席会评审,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对《目录》进行修订完善。

  第二章 对象和流程

  第七条 人才分类认定对象为在贵阳市、贵安新区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企业、有经济贡献的央属省属企业)全职工作或自主创业的人才。

  每年在贵阳贵安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柔性引进人才,符合D类及以上条件的,可申请认定。

  对意向来筑全职就业或创业的人才,可参照本办法申请认定,引进后直接兑现相应待遇。

  第八条 贵阳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办事大厅负责集中受理政策咨询、人才认定、待遇申报等事宜。

  第九条 人才认定程序:

  1.申报。填写《贵阳贵安人才分类认定申报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用人单位核实后归口报市级主管部门、贵安新区组织人事部或所在区(市、县、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门,经复核提出初步意见后报贵阳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办事大厅。

  2.审核。贵阳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办事大厅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实人才资格等信息。对符合《目录》中已明确认定条件的人才,直接确定为拟认定人选;对《目录》中需要认定确认业绩贡献的人才,经人才认定联席会评审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定拟认定人选名单。

  3.公示。拟认定人选名单在媒体或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4.认定及入库。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录入人才库,发放“贵阳人才服务绿卡”,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三章 认定资格管理

  第十条 人才认定信息实行年度登记制度,未按要求登记的,暂停认定资格和相关待遇,累计2年未登记报告的,取消认定资格。

  第十一条 市直主管部门、贵安新区和各区(市、县、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门要动态掌握人才情况,及时登记、上报人才信息变更情况。认定人才在贵阳市、贵安新区单位内流动的,由新单位办理变更后保留认定资格。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人才,可申请重新认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人才认定资格或注销原认定结果: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认定资格的;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五)存在应取消或注销人才认定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持卡人因退休、离职、辞职等原因未继续在筑工作,或不符合相应层次认定资格的,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用人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函告市直主管部门、贵安新区或所属区(市、县、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门和一站式人才服务大厅。未及时报告或隐瞒情况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及相关部门需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履行本办法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予以问责,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帮助申请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认定资格的;

  (二)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具推荐意见或者审核通过不符合规定条件人员的;

  (三)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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