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4:18:05
一、职工医保费的退费处理
(一)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人员(以下简称个人参保人员),按政策文件规定应该办理退费的。
1.一次性趸缴的退费。一次性趸缴医疗保险费后,经审核符合享受我市职工医保个人身份参保缴费费率优惠和财政补助(以下简称医保优惠政策)的职工医保个人参保人员,可申请退还按规定应享受的医保优惠政策计算的费用。
2.按年缴费的退费。个人参保人员按年度正常缴费后,经审核符合享受医保优惠政策,可申请退还按规定应享受医保优惠政策计算的费用。
3.失业重缴的退费。个人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已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并缴费,同时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形成重复的缴费,其本人可在次年申请退还重复期间个人参保缴纳的费用(应扣除其重复期间已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
4.大龄下岗重缴的退费。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按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并按年缴纳了医保费,该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缴纳余命医疗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形成在同一时间段内重复缴费,其本人可在次年申请退还重复缴费期间个人参保缴纳的费用(应扣除其重复期间已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
(二)个人参保人员死亡的退费,要遵循缴费与待遇享受期对应关系,实事求是的处理。
1.部分退费的情况。对一次性按二档标准趸缴的个人参保人员在按规定享受了该笔缴费对应的医保待遇(含划入的个人账户资金)后死亡的,按其死亡当月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及一次性趸缴的剩余年限(计算到月),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剩余年限应划资金,纳入统筹基金和大额医保基金的部分不予退还。
对个人参保人员按二档标准按年缴费,并按规定享受了该笔缴费对应的医保待遇(含划入的个人账户资金)后死亡的,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当年剩余月份应划资金,纳入统筹基金和大额医保基金的部分不予退还。
2.全额退费的情况。个人参保人员在当年内完清次年1月1日起的一次性趸缴医疗保险费用后,于次年1月31日前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请全额退还次年1月1日以后对应的参保费用。
按年度缴费的个人参保人员在当年1月31日前死亡,其缴纳的当年医疗保险参保费,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请全额退费。
(三)个人参保与单位参保重复缴费,以及退休后多缴费的退费,要确保缴费年限接续,不重不漏的处理。
1.转岗重复参保的退费。个人参保人员按年缴纳医保费后,转为随用人单位参保形成重复的缴费,期间未享受相关待遇的,其本人可在次年申请退还重复期间个人参保缴纳的费用(应扣除其重复期间已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
2.退休重复参保的退费。个人参保人员办理完退休手续后仍继续缴费,经审核其满足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对退休后超过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年限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可申请退还。对其个人账户按退休且满足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后的划入标准和多缴费月数等进行清算,多计入额应在退费时抵扣。
(四)职工医保经办过程中发生的错款处理。
1.缴费年限错认。参保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并补缴不足年限后,经重新认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存在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申请退还。
2.误进款。征缴过程中出现的错票、职工医保征缴计划调整、参保单位或个人误进款(多缴款)及其他误进款的,可申请办理退费。
3.停保未成功。因经办机构失误、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职工医保办理停保未成功多缴医保费,期间未享受相关待遇的,可申请办理退费。
4.手续滞后。办理职工退休、死亡手续滞后造成多缴医保费的,可申请办理退费。参保职工因参保单位办理退休手续滞后,期间形成在职与退休间的医保待遇差额由参保单位负责参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5.信息错误。因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信息录入错误导致的误入账或误扣费,期间未享受相关待遇的,可申请办理退费。
二、居民医保费的退费处理
(一)享受财政补助的退费。对参保人员缴纳居民医保费用后,经审核符合享受财政补助,按其应享受的财政补助额退还本人缴费。
(二)享受困难资助的退费。对参保人员已按规定缴纳居民医保费后,获得有关部门批准享受资助参保资格的,按其应享受的资助额退还本人缴费。
(三)死亡的退费。参保人员完清次年缴费后,且在次年1月1日前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请退还个人缴纳的医保费。
(四)职工与居民本市内重缴。对职工医保待遇正常后参加居民医保的,由于其不属于居民医保参保范围,可由参保人员提出居民医保退费申请,核验符合条件的办理居民医保退费。
(五)大学生与普通居民本市内重缴。对以大学生身份参加新学年居民医保后又以普通居民身份重复参加次年居民医保的,属于参保人员重复缴纳,可由参保人员提出申请退还其重复缴纳的大学生或普通居民医保费,其中若已发生大学生医保待遇的,则退还其普通居民医保费。
(六)医保档次变更。对上年集中筹资期参保人员申请变更当年居民医保档次或退费的,由于还未进入居民医保的待遇享受期(当年的1月—12月),可由参保人员提出申请,在上年集中筹资期间自愿变更缴费档次或退费。
(七)当年9月30日后误缴当年医保费。按规定参保人员自愿缴费的,最迟不得晚于当年9月30日前完清当年医保费用(即参即享人员除外)。当年9月30日后误缴当年居民医保费的,可申请办理退费。
三、其他情形的处理
(一)各区县受理申请部门如发现以上规定之外确须退费的情形,应及时召集涉及退费的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议定处理意见。
(二)对同一退费情形发生较多的情形,应适时主动发起集中办理退费,以提高效率,方便参保人员。
四、工作要求
(一)退费业务工作直接关系到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和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各级涉及退费的相关部门应建立问题快速响应机制,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
(二)市税务部门会同市级医保部门编制统一的居民医保退费业务经办规程,指导区县落实退费业务岗位责任、加强监管。
(三)各区县医疗保障、税务部门在受理退费申请时要严格把握政策,不得随意限制或放宽退费范围,对正当的退费申请,不得推诿塞责或设置人为障碍,要按照统一经办流程进行,对相关票据凭证妥善保管、存档备查,及时做好相应的财务核算。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基金监管,配合医疗保障、税务部门及时办理退费,确保基金安全。
(四)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调整已经完成退费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五、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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